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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71,75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稽查人员从生产工艺流程着手,利用各生产环节所耗用的原材料及辅料的比例关系,结合企业基本财务指标,通过对相关数据的计算、比对、分析,寻找疑点,发现问题,使得检查工作事半功倍。
税务征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经常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把企业申报与日常征管审核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稽查人员要充分运用多种方法,借助企业会计信息资料间的逻辑关系,深入对比、分析,不仅要善于发现问题,而且要对发现的疑点深挖细究。
(案源提供:临夏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