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Google)甚至音乐产业或IT产业自己可以解决的问题,在中国尚处于摸索和建立的阶段。国际上的词曲管理基本上都是通过词曲版权集体管理协会(如美国的ASCAP)和大的国际出版代理公司(如环球版权公司)完成,而很少由词曲作者本人完成。国际体系通过几十年才建立起来。在中国的困难在于:
1.主体混乱。国家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集体管理词曲版权,而国际五大出版商已停止同音著协合作,有些自己直接授权,有些通过代理如源泉公司(R2G)。而中国工商等法律又明确说出版代理属于特行尚未对外资开放,因此此前国家版权局领导发言暗指源泉公司等。这有可能导致数字音乐零售业者同授权方签的合同不被中国法律认可,将来支付国际版税时无法在税务局纳税,在外管局把人民币收入换成外币支付全球的版权所有人。
2.中国著作权关于版权的具体执行并不清晰。比如网络整首下载应该属于零售,业者可以只对应唱片公司并把词曲版税交给唱片公司由他们来分配给词曲版权所有人。整首下载并不涉及任何改编录音作品,而彩铃、节选、改编、翻唱等则更多地和词曲版权有关。
3.音乐产业内部游戏规则尚不清晰。唱片公司与其词曲出版公司在中国甚至国际上还没有达成共识。包括iTunes等网站也经常被词曲版权人起诉,虽然iTunes已获得唱片公司授权。至于在网络环境里,词曲版权可否作为强制许可证授权尚未有定论。在中国很多歌曲是唱片公司买断的,只保留了词曲作者的署名权,因为没有哪个词曲作者不愿意收买断歌曲的钱而去指望版税分成。
4.执行平台没有建立。一首歌的录音版权基本非常明确归属某家唱片公司,而往往同一首歌曲的词曲版权在不同人和版权公司手上,如同一首歌的词曲版权很可能是A出版公司占30%,B出版公司占40%,C人占30%。因此即便同A签约了,仍然可能还不行。如果我们谈论的是上百万首歌曲,那么就需要回到源头,看唱片公司和词曲作者签署的所有合同是买断还是版税分成。唱片公司一般签约时会要求所有授权权利人给予其在所有已知未知的技术媒体平台上销售传播歌曲的权利。所以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正版音乐数据库及集体版权机构平台对应,词曲版权的执行就无从谈起,签约也就是付点预付金而已。中国还没有这样一个平台,或者说还没有一个能长期合法存在的平台。
5.起诉和授权。如果是起诉,词曲作者或国际出版公司在中国都可委托任何律师或机构甚至个人代表去起诉。如果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和授权,则需解决上述问题。总而言之,网络音乐词曲版权在中国可能有3个解决方案:1.唱片公司代收然后同词曲作者结算。然而一些词曲版权公司不愿意。
2.业者同音著协和五大版权公司或其代理分别签约,从此以后在中国互联网音乐都要这样分别签。
3.音著协和五大出版商和想在词曲版权产业有所作为的公司合作建立一个词曲版权数据库及分发平台,并联合授权。这听起来很好,尚需时间。总之,我列举了很多困难,并提议如果Google法务有更好的建议也可参考。
下午我必须去一心那里,因为我不知道如何是好。一心照例先问:“Gary,脸色不太好啊!有什么急事吗?”我便将词曲版权的事一五一十地说了一遍。一心沉吟片刻说:“先不说怎么办,先说发生了什么,怎么走到这一步的。
“首先,现在这个状态肯定是惨了,糟透了,要命了。现在你心神懊恼,逼迫无暇,是足足的苦受。再加上你设定了种种时间表,包括什么10月20日必须完成投资等等,还要说服这么多人参与决策支持,这么多大公司要参与支持。我说应该停,停在这里。问问这么大的事真的是你可以安排的吗?回顾前一段时间的奇迹,真的是你可以复制的吗?或是任何人可以毁灭的吗?
“你现在状况糟透的原因是,你虽有最大的愿望,但已深陷在最黑暗的心里,因而产生最大的恐怖。为什么说黑暗呢?因为你已开始对Google、对词曲公司、对唱片公司起嫉妒嗔恨,摆明了起抱怨之心。因为你这时感到非常委屈,被人抛弃了。而这感觉又是如何产生的呢?我们看它的根源是你充当了假惠利者的角色。心中同时认为自己已经很了不起了,已经谈成这样,你Google还不领情,还为难我,而不奖赏我,不帮我,还要再给我们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人生都是这样,自己作为剧本的主角都想成为别人的恩人,成为别人的惠利者,因为那样会让自己感觉有力;可偏偏很多时候别人并不领情,甚至反对。这时你就会委屈感大起,一旦不如所想,嗔恨之心大起,开始同别人进行恶性互动,只会招致最坏的结果。
“不管是大多数人奉行的‘你造我受’,面对坏事都是别人的错,自己是受害者,并产生委屈感;还是另外一些人奉行的‘我造你受’,伴之而生的罪恶感,都是苦的受用。在大苦难、大混乱中计较小聪明、小策略、小解脱是行不通的。
“我们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