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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一月(3)(2 / 3)

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为确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订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一)、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二)、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医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三)、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谬辐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四)、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五)、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六)P、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七)、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如上所述,第一号分四款,谋吞山东;第二号分七款,谋占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第三号分二款,谋并汉冶萍公司;第四号一款,第五号七款,都是为了肃夺中国的主权,使日本成为中国的保护国。

《大中华》杂志《月刊》在上海创刊由梁启超担任撰述(主编),中华书局出版发行。该刊宗旨为:“养成世界知识,增进国民人格,研究事理真相,以为朝野上下之南针”。开辟有《政论》、《文苑》等栏目,在反对接受日本“二十一条”要求及反对袁世凯实行帝制中,态度明确,立场鲜明。曾刊载蓝公武驳斥袁世凯尊孔复古的《辟近日复古之谬》一文,以及梁启超反对袁世凯复辟帝制的纲领性政论文章《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次年12月停刊。

1月22日中外媒体披露日本“二十一条”要求。日本东京《朝日新闻》印发号外,刊登了日本对华提出的“二十一条”要求。日本政府立即出动大批警察没收销毁该号外,但消息终于泄露。日本希望在外无国际干涉的情况下胁迫中国签订“二十一条”的想法至此落空。同日,北京《亚细亚日报》与英文《北京日报》也同时刊出“日本又向外交部提出新要求”的消息。31日,《亚细亚日报》又译刊《朝日新闻》号外全文。顿时,国内外舆论沸腾。27日及31日,日本公使日置益及使馆书记官小幡分别警告外交次长曹汝霖及外交部,曹允诺将咨请内务部予以取缔。次月2日,政事堂在各报刊登通告,严禁外交人员及各部院录事人等向报纸泄露中日交涉消息,违者依法惩治。

日本向英国通报“二十一条”内容。日本驻英大使井上胜之助会晤英国外交大臣葛雷,将对华“二十一条”的第一至第四号内容秘密通知英国。25日,日本外务大臣加藤高明将上述内容通知英国驻日大使格林。两次通报,均故意隐瞒了最要害的第五号内容。次月9日,《泰晤士报》驻京记者富莱兹在东京访问日本外相加藤高明时,探询中日交涉日本所提要求真相。加藤透露除以前密告英国驻日大使格林的内容外,还有其他内容。10日,格林向加藤外相声明:英国政府对于日本对华要求条款漏告第五条,深表遗憾。11日,伦敦《泰晤士报》驻京记者端纳将“二十一条”全文电告伦敦本社。

袁世凯颁布《教育纲要》。《教育纲要》分总纲、教育要言、教科书、建设、学位奖励、社会教育等六项。总纲规定:教育宗旨为注重道德、实利、尚武,并运之以实用。仿德国学制,改革中小学学制;初等小学分为义务教育者而设的国民学校,及专为升学而预备的预备学校;中学分文科、实科。教育要言强调:“各学校均应崇奉古圣以为师法,宜尊孔以端其基,尚盂以致其用”。教科书规定:“中小学均加读经一科,按照经书及学校程度分别讲读”。小学校初等小学讲读《孟子》,高等小学讲读《论语》,中学校节读《礼记》和《左氏春秋》。“建设”要求:在大学外单独设立按经分科的经学院,及“提倡各省各处设立经学会,以为讲求经学之所”。

1月24日英、法、俄驻华公使为“二十一条”事先后造访日本驻华使馆。英国公使朱尔典一再询问条款内容。日置益急电东京请示:万一英使再来追询“二十一条”第五号,将如何回答。次日,外务大臣加藤高明指示:(一)提醒中国政府泄露“二十一条”秘密会产生极为严重的外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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