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这种为变法赴汤蹈火的精神,是与他坚定的信念分不开的。在一部气势磅礴的春秋战国改革史上,由平民崛起之法家,遭旧贵族之倾陷而死者,不乏其人。如吴起之乱箭穿身于楚,韩非之被杀于秦,皆其典型。韩非所谓“智法之士,与当涂之人,不可两存之仇也”,讲的就是改革者与保守势力的尖锐冲突。在这些冲突中,改革者个人处境的险恶,这些法家人物并非不清楚。然而他们始终认为软弱妥协、畏首畏尾、明哲保身,改革就迈不开步伐,最终只能半途而废。这种执着的信念使他们不畏凶险,毫不动摇。其舍身救世之热诚,如精卫填海,至死方休。
诚如学者鲍鹏山所言,商鞅是一位令人敬、令人惜、令人怜的人物,同时也是令人惧、令人恶、令人恨的人物。为了秦国,商鞅真正是到了把良心都献出去的地歩。他把自己的名誉、人格都丢弃不要了。当一个人对一种政治实体皈依到“无己”的地歩,悲剧也就幵始了。因为人类毕竞还有更基本的安身立命的原则。这关乎着人类的尊严、价值、幸福的根基,是一切一时的政治需要所不能取代和凌驾的。
励精图治的秦惠文王不是一位庸君,他也并非不明白商鞅对秦国的一片耿耿忠心。他要灭掉的是一个曾羞辱过他而现在已无大用的商鞅,一具仍然活着的政治尸体。
是“革命烈士”,还是替罪羔羊?
那么,商鞅真实的历史形像到底如何?商鞅悲剧的始作俑者,可以说正是他自己。苛毒、愚民和好战,这才是商鞅治国思想中最本质的特征。
电视剧《大秦帝国》中,商鞅拥有崇高的节操和坚定的信念。为了秦国的变法大业,他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大仁不仁”。意思是说,法是大仁,这个大仁却显得非常不仁。因为法治以冷峻著称,不近人情。正是这个不近人情的法能够给人带来真正的大仁。他再三强调要以法治而不是人治实现天下公平正义,一国之事不能决于一人之口,而应以刑法为准绳。
这里的商鞅俨然在几千年前就成为近代法制思想的先躯,似乎我们的老祖宗早就得以依法治国之精髓。殊不知彼法非此法,正如该剧浓墨重彩渲染商鞅变法如何强国富民,却绝少表现其“法”如何苛刻毒辣一样。
商鞅的著名论断是:杀人不为暴,赏人不为仁者,国法明也。这就是说:依法处决罪犯,不是****;无视法律,滥杀无辜臣民,才是****。法律之外滥行赏赐,不是仁政;依法赏赐,才是仁政。这一论断,无论从历史实践看,还是从当代文明理念看,都是成立的,都是难以推翻的。但是,这一论断潜藏着一个巨大的缝隙———法有恶法、良法之分;所谓恶法,就是将国家统治方式推向罪恶行为的法律;譬如希特勒的种族歧视法,导致了整个国家机器的种族灭绝罪行,就是恶法。商鞅制定的诸多法律,无疑就是这种影响深远、孕育****的“恶法”。他使一个落后的秦国变为一个强大的秦国,更使一个愚昧的秦国走向一个野蛮的秦国。自商鞅之后,秦法的恶法律条,将秦帝国的统治方式一步步变本加厉地推向残暴罪恶。
商鞅厉行法治,这本来无可厚非。但他用法过峻,刻薄少恩,鄙弃仁义,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商鞅主张刑九而赏一,轻罪而重刑,十分迷信刑罚的威力。他口头经常念叨的是这样一段绕口令般的治国经:“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商君书·说民》)他甚至公然宣称:“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简直就是引蛇出洞,故意诱导人民犯法,然后重罪治之。在“以刑去刑”思想的支配下,商鞅用刑实在过滥,打击面实在过宽,“大臣苦法而细民恶治”,全国上下一片怨声载道。其求治之心过于急切,使“百姓斋栗,不知所措手足”,高压之下把全国老百姓都搞得手足无措了。而对于国内的人民而言,其法虽不敢不守,但其人从不觉可亲;对于其他诸侯国而言,也同样对秦国“畏其强而不亲信也。”
变法一天天初见成效时,商鞅也开始一锨锨地为自己挖掘坟墓了。
“连坐法”等酷刑一出台就曾遭到上下一致的反对。其实一开始除了个别权贵人物和守旧势力外,大多数人并不反对变法,但他们不能忍受过于严酷的刑典之法,以至于民怨沸腾。但商鞅却用更加严酷的刑罚来压制人们的反对声音。据说他在河边审讯犯人,因杀人如麻竟然使清河变成了血河,其残忍令人发指,老百姓敢怒而不敢言。大权在握,生杀由己,使他不能清醒地看到变法中用刑过严带来的负面效应。可以说,除了秦孝公外,谁都有可能成为他酷刑下的牺牲品,致使他权力愈大而支持者愈少,两头不讨好,四面皆敌人。人们一方面心安理得地享受着变法带来的胜利果实,一方面对商鞅的残忍刻薄咬牙切齿。
后人论及商鞅,也常指出其“虐戾”的特点。司马迁就曾说他“天资刻薄人”,《战国策·秦一》也说他“刻深寡恩,特以强服之耳”。故《盐铁论》一书除了说“商鞅峭法盛刑,以虐戾为俗”之外,更有一段堪称精到的商鞅死亡原因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