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汉藏民族关系史> 第37章 近代、民国时期的汉藏民族关系(3)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37章 近代、民国时期的汉藏民族关系(3)(1 / 3)

1912年8月,北京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和众参两院议员选举法,规定了西藏地方选举众参两院议员的办法。因英帝国主义挑拨离间,强行干预,西藏地方未能进行选举。1913年4月,北京政府颁布《西藏第一届国会选举法》,迫于西藏地方不能进行选举,规定“西藏之选举监督,以蒙藏事务局总裁充之”。因此,第一届国会西藏众参两院的议员选举在北京进行,选出众参两院议员各10名,两院后补议员各10名,共40名。他们以西藏地方代表身份参加了两院活动,其中不少人是九世班禅派驻北京的工作人员和十三世达赖喇嘛进京觐见时留在北京的办事者。

二、南京政府设立蒙藏委员会

西姆拉会议后,全国人民强烈反对英帝国主义干涉中国内政、企图分裂祖国的罪恶行径。1919年的五四运动,迫使北京政府更加重视维护对西藏地方的主权。1919年8月,北京政府命甘肃督军张广建派人进藏,联络西藏各界,“作釜底抽薪之计”。张广建派甘肃军事咨议李仲莲、军事参事朱绣和大喇嘛古浪仓、拉卜尖贡仓等人入藏。11月下旬,李仲莲一行抵拉萨,先后同十三世达赖喇嘛、噶厦官员、三大寺代表多次会晤磋商,双方感情日益融洽。经过4个多月的工作,就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基本问题达成了共识,冲破了英帝国主义的阻挠,恢复了中断10年之久的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的直接联系,实现了旷日持久的康藏战争“永远停战”。

1927年4月,国民党南京政府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进入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开展武装斗争的土地革命时期。南京政府忙于“围剿”革命根据地,进行新的内战。直到1929年,南京政府司法院才制定了《清理藩院则例》为特别法,提交最高法院认定。“在未颁布特别法令以前,得酌予援用”。

保持了中央政权对西藏地方统辖的立法连续性。1931年,颁布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重申西藏为中国的领土。提出“蒙古、西藏之地方制度,就地方情形,另以法律定之”。对蒙古、西藏的特殊性给予肯定,在管理上与内地各省加以区别。

1928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设立蒙藏委员会筹备处,年底任命阎锡山为蒙藏委员会委员长。蒙藏委员会隶属行政院领导,与政府各部同级,1929年2月开始正式办公。国民政府公布了蒙藏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其职责主要是蒙藏地区的行政事务及其他有关事宜。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若干人,下设蒙事处、藏事处、调查室、总务处、翻译处等办事机构。为了加强蒙藏地区的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还设立了蒙藏事务专门司处。蒙藏委员会设立后,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如《蒙藏回疆各地方长官及宗教领袖人员来京展觐赏赉办法》《喇嘛任用办法》《边疆武职人员叙授官衔暂行条例》等,使包括西藏在内的蒙藏少数民族地区部分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蒙藏委员会在实施对西藏的管理过程中,把促进西藏地方同中央政府的关系,“祛除中央与西藏之隔膜”作为对西藏施政的“第一要务”,做了不少积极有效的工作。其中最为突出的是重视蒙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兴办学校,培养各类人才。先后在南京、北京和甘、青、川、藏等藏区设立了蒙藏学校,除了普通中学教育,还开办了师范、畜牧、农业、卫生等专业班级或专门学校。对蒙藏地区赴内地学习的生员,从宽录取,实行公费教育或助学补助,从而增进了蒙藏地区同内地的人员、科技、文化交流,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了一批新型知识分子,不少人成为该地区1949年后中国共产党和地方人民政府少数民族干部的骨干。

【第五节】西姆拉会议

1913年10月—1914年7月,在印度北部西姆拉召开的所谓中、英、藏三方会议,是英印当局策划操纵的一次阴谋分裂中国、吞并西藏的严重事件。虽然因中国政府拒绝签字而使会议条约成为一纸非法空文,但它严重破坏了中央政府同西藏地方的关系,所谓“麦克马洪线”问题,至今影响着中国和印度之间的关系。

一、西姆拉会议的历史背景

1904年,英帝国主义发动了第二次侵藏战争,十三世达赖喇嘛在兵临城下之际离开拉萨,英军头目荣赫鹏迫使拉萨代理摄政签订了不平等的《拉萨条约》。清政府认识到“西藏之地南通云南,北连甘肃,东接四川,万一西藏不守,则甘肃,云南、四川具属可危,而内外蒙、长江一带,亦具可虑”。治理西藏,刻不容缓。1905年,驻藏帮办大臣全凤在巴塘、理塘改土归流,因其行为过激,不久被杀。随后清廷派赵尔丰率军镇压,推行新政。1906年,张荫棠奉命查办西藏事务,“收回治权”,并建议以武力为后盾治理西藏。1909年8月,清廷派钟颖率兵3000人入藏。1910年2月11日,川军进抵拉萨,十三世达赖喇嘛匆忙离藏,出走印度。1905年清廷派外务部侍郎唐绍仪赴印,声明《拉萨条约》无效,中国对西藏拥有完全的主权。几经谈判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