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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审讯失误及刑讯逼供的心理分析(2 / 2)

自其他方面的影响

社会压力、上级对破案时限的要求,社会舆论、有关人员的暗示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审讯工作,从而使审讯人员在有关因素的影响下,采取不应有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讯,或轻率地放弃对嫌疑人的审讯,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或因此放纵犯罪人。

(十一)不良的职业道德品质的影响

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是保证审讯成功的重要心理条件。如果审讯人员的职业道德品质不良,就会在有关因素的作用下,无视法律要求,采取逼供、诱供等方式进行审讯,甚至歪曲或掩盖案件事实真相,或不负责任地对待审讯工作,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或放纵犯罪人,造成审讯的失败。

二、刑讯逼供的心理分析

侦查讯问中的刑讯逼供,是指侦查人员对被讯问对象采取肉刑或变相肉刑以及其他威逼的手段进行压服,强取口供,致使被讯问对象虚构犯罪事实和情节,随意乱供,甚至诬陷他人,而侦查人员不加调查核实,轻易相信并做出错误结论的讯问方式。

刑讯逼供是野蛮、残暴的审讯手段,是违反法律要求的一种无能的表现。它只能触及被讯问对象的皮肉,不能征服其心理,反而会使其产生反感、敌视和对立情绪,无助于查清案情,甚至会冤枉好人,伤害无辜,给侦查工作带来危害。因此,刑讯逼供历来是国家政策、法律和公安工作纪律所不允许的。但在实际侦查讯问中,由于个别侦查人员法制观念差,业务能力低,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而发生刑讯逼供的心理原因主要是:

(一)受错误办案思想影响,认为刑讯逼供是制服罪犯的有效手段

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准绳,也是侦查部门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有力武器。因此,侦查讯问必须在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轨道内进行,才能保证其正确性、合法性。

侦查人员受封建主义的严刑逼供办案思想的影响,讯问脱离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轨道,坐堂问案,主观臆断,不愿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忽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明确规定,只凭一些未经证实的片面材料进行讯问,当被讯问对象所回答的问题与其主观设想不一致时,就认为是有意对抗,从而产生“不打不招”、“一打就灵”的想法。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就很容易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其他威逼手段,让被讯问对象按自己的设想去供述,导致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发生刑讯逼供的现象。

(二)业务素质低,法律意识和能力差

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中业务素质低、法律意识差的表现:一是对侦查讯问具有查明案件事实,核实和收集证据,揭露犯罪,扩大战果,发现和纠正侦查中的失误等作用认识不足,片面地夸大了口供的作用;二是对讯问要遵守政策和法律,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等基本原则缺乏正确的理解,讯问中不能认真照办;三是缺乏侦查讯问的有关策略、方法和艺术,在讯问中不能采取灵活多样的策略和方法。

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中能力差的表现:一是观察能力差,即不能从被讯问对象的言谈、表情、动作中看出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二是思维能力差,即不能把被讯问对象所回答的问题,与侦查有关的人和事联系起来,从中发现问题,扩大线索,推动讯问深入进行;三是情感不能自我控制,使其适应讯问需要;四是意志薄弱,讯问中害怕困难,不能坚持始终等。

正因为侦查人员业务素质低,法律意识和能力差,所以,在侦查讯问的心理交锋中,常常处于被动局面,但又不甘心失败,于是就用非法手段搞逼供信,企图用刑讯逼供的方式压服被讯问对象,以实现讯问目的。

(三)个人功利主义思想作怪和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中个人功利主义思想作怪,或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就会想通过侦查讯问表现自己,突出自己的功绩,或屈服某种压力。这些心理活动都能在不同程度上促使侦查人员的讯问脱离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轨道,并在讯问中急于求成。当被讯问对象所回答的问题与其愿望不一致时,就会考虑个人的得失,从而感情用事,进行刑讯逼供,以实现个人欲望。

刑事侦查中的讯问,是为了弄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同时,获取为证实犯罪的充足证据这一目的。然而,由于证词与口供本身固有的特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差异和客观存在的多种因素干扰,使得侦查工作往往只能是接近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接近于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因此,如何才能达到这一目的,尽量地复活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的客观真实,就不能不注意到讯问过程中心理学思想和规律的运用以及证言和口供的固有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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