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和观念,从而由认识影响情绪和意志活动,最终消除供述障碍、形成供述动机、产生供述决意,并使之交待供述犯罪事实的过程。因此,通过各种方法使犯罪嫌疑人形成有利于交待供述的有关观念(譬如,“警察掌握了证据”,“那个事情看来警察已经知道了”等等)是非常重要的。
审讯中,使犯罪嫌疑人形成一定观念的心理学方法有:
1.造成错觉
即利用犯罪嫌疑人做贼心虚的心理特点,通过暗示等方法,使其产生某个犯罪事实或问题已被掌握的错觉及其观念。例如,可用模棱两可的话,使其产生错觉而形成某种有利于审讯的观念。
2.连续使用证据
证据使用的方式和时机,对证据的使用价值、作用及其审讯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特定情况下,连续使用证据,可使犯罪嫌疑人形成掌握了他很多甚至全部犯罪事实的认识和观念,从而有利于审讯的顺利进行。
3.揭露谎言
审讯中,要直接揭露犯罪事实是困难的。然而,分辨谎言是较为容易的。因此,可以通过揭露谎言而使审讯对象形成已掌握了其犯罪事实的观念,而案件的真实情况,则给其留有余地和主动交待供述的机会,让其自动供述。
4.跳跃式发问
即跃过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进行间隔而连续的发问或提示,使犯罪嫌疑人形成已掌握了其全部犯罪事实的观念。
5.引而不发
即对某些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用暗示性提示的方式,模糊地、有限地提出或发问,以使审讯对象形成已掌握了其某些犯罪事实的观念,从而迫使其交待供述问题。譬如,在特定情况下,用“那个事,看来你是不想主动说清楚了”等方式的提示性发问。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审讯中,各种方法的运用,都是为了创造一定的条件,以获取有关信息。此处,所谓的获取信息的方法,是指通过直接的方式获取信息的方法。它有以下几种具体方法:
1.重复审讯
即通过多次审讯,从犯罪嫌疑人先后的口供中找出矛盾,以发现问题、获取信息,并通过揭露谎言,造成审讯对象的被动局面,促使其交待供述问题。
因为人记忆力的限制,使犯罪嫌疑人虚假的供述和编造的谎言,往往经不起反复的讯问,从而出现前后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这样就可能从中发现问题、获取信息、找出破绽,并通过指出矛盾、揭露谎言,使审讯对象陷入被动的局面,以利于审讯工作的进行。
2.利用矛盾
即利用共犯之间口供的矛盾、关系的矛盾以及审讯对象与有关人之间的矛盾和个人先后口供中的矛盾,发现问题,获取信息,找出破绽,以利于审讯工作的进行。
离间的方法,对制造共犯之间以及审讯对象与有关人之间的矛盾,并利用其矛盾获取信息,具有很好的作用。
3.允许编造谎言
即对犯罪嫌疑人编造谎言的行为,予以利用,允许甚至纵容他编造谎言,而通过其谎言发现问题,找出破绽,获取信息,并通过揭露谎言使其处于被动的局面。
因为,谎言总是围绕真话编造的。犯罪嫌疑人编造的谎言往往与案件的某些真实情节有一定的关系,反映着案件的某些信息,有时甚至会由于编造谎言而自织罗网,反而使自己陷入其中而暴露问题。所以,审讯中,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允许审讯对象编造谎言,而通过其谎言获取信息。
4.狱内观察
即通过犯罪嫌疑人审讯后回到监所后的情绪状态、言行表现,反观审讯的效果,判断其在审讯中的情况,以及通过其在监所中的言行获取有关信息。
审讯对象回到监所后的情绪状态、言行等,与审讯效果有着密切的关系,反映着审讯的效果。因此,通过狱内观察,是分析判断其审讯效果并获取有关信息的重要途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