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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缉捕中的心理学问题(2 / 3)

经验少、社会交往面小的缉捕对象,其活动能力差,潜逃后落脚、藏身的地点就少,有时甚至慌不择路,盲目潜逃。这样,侦查人员对其所在位置及潜逃方向就容易判断,容易捕获。

二是了解和掌握缉捕对象的社会关系。

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缉捕地位时,除个别惯犯心理变化较小外,一般都会产生精神恐慌。出于自卫的本能或为了应付现实困难,如前所述自然会产生与交往密切、感情深厚的社会关系取得联系的心理,并选择那些自己认为十分可靠的地方落脚、藏身,希望在那里得到帮助,逃避法律的制裁。

因此,了解和掌握缉捕对象的社会关系及其社会态度与利害关系,是正确判断缉捕对象所在位置、潜逃方向的重要条件。政治条件好的社会关系,法制观念比较强,与缉捕对象不会无原则交往。缉捕对象一旦投靠他们,他们就会对其施以良好的影响,或敦促其投案自首,或协助侦查部门将其捉拿归案。他们是完成缉捕任务的依靠对象。有经验的缉捕对象一般不去投奔他们。政治条件差的社会关系往往会对抗法律,庇护、支持缉捕对象,如果与犯罪利益有牵连,还会与缉捕对象一道对抗缉捕工作。缉捕对象主要是投靠这些人。一般的社会关系对缉捕对象的投奔态度不定,如果积极对其进行正面引导,可能协助侦查人员完成缉捕任务;有的也可能贪图缉捕对象的好处或碍于情面等,为缉捕对象提供条件,帮助缉捕对象对抗缉捕工作。

三是了解和掌握地理、交通情况及风俗民情。

缉捕对象在潜逃隐蔽过程中,地理环境、就近的交通工具以及风俗民情都将对其起着重要的心理影响。这些因素,不是给其提供有利条件,就是给其造成阻碍。地理环境好,交通工具先进、方便,风俗民情容易适应,会给其潜逃、隐匿提供有利条件。反之,地理环境恶劣,交通不便,风俗民情不易适应,会给其潜逃、隐匿造成阻碍。

因此,侦查人员在执行缉捕任务中,熟知地理环境、交通设施、风俗民情,既是正确分析判断缉捕对象心理活动及其行动方向的重要因素,也是顺利完成缉捕任务的重要条件。

四是正确确定缉捕形式。

确定缉捕形式是指在对缉捕对象进行了准确的心理分析和行为判断之后,根据不同的对象及其行为特点分别采用不同形式进行捕获。

各种缉捕形式都有各自特殊的问题,缉捕时应予考虑。

居住处缉捕,主要应考虑缉捕对象是否会脱逃、自杀、毁灭证据或拒捕反抗等。因此,缉捕前不能惊动缉捕对象,执行时对住处的出入口严加监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缉捕动作要迅速,认准缉捕对象后,出其不意将其捕获。

车、船上缉捕,主要应考虑缉捕对象所在的准确位置以及采取行动后其负隅顽抗时能否危及车、船及旅客的人身安全。因此,侦查人员认准缉捕对象后,要秘密监控,不能惊动,要选好时机,在车船乘警及工作人员的配合下,以查票、验证等名义或借口,将其引到车船办公地点进行捕获,以保证车、船正常秩序,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必要的损失。

徒步行走中缉捕,主要应考虑防止缉捕对象突然逃跑或负隅顽抗。因此,要选好时机和有利地形,避开人多和地形场所复杂的地方,迅速接近,乘其不备将其捕获。

由于缉捕对象的心理活动及行为特征不断变化,侦查人员的缉捕形式也要适时改变,才能顺利完成缉捕任务。

调节缉捕行动是指侦查人员根据缉捕对象心理变化和行为改变,相应地改变自己的缉捕行动来达到缉捕的目的。

缉捕对象的心理状态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它经常发生着变化。侦查人员要根据缉捕对象心理以及行为的改变,随时调整、改变缉捕行动,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地完成缉捕任务。反之,如果面对已经变化了的情况,侦查人员仍是机械地呆板地照搬原来的缉捕计划,缉捕工作就要落空或出现失误。

三、缉捕对象心理变化的分析

缉捕对象已经形成的潜逃心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侦查工作的进展,社会治安形势的不断变化,缉捕对象受到社会、家庭和个人交往中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他们的心理状态也在不断地变化。既可能使其由潜逃、对抗心理转化为自首心理,也可能由自首心理转化为潜逃、对抗心理。

如盗窃犯罪分子王某作案后,为隐瞒罪行,逃避打击,携赃款赃物潜逃到外地舅舅家。其舅不仅品格高尚,法制观念也很强。了解到王的所为后,不但没有对其包庇,反而结合社会上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实际情况,对王做了思想工作,使其受到法制教育,认识到只有坦白自首才是唯一的出路。这时,他的潜逃心理转化为自首心理下于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又如犯罪分子杨某,与他人合伙致人重伤,因心存侥幸,认为被害人认不出自己,故未投案自首,并虚构种种理由以对抗侦查活动。后同伙被缉拿归案,供出了杨。为逃避打击,杨在其母的资助下,逃往外地亲属家隐匿。此时,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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