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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现场勘查中心理信息的发现和研究(2)(2 / 2)

说明了他们是有经验的惯犯或累犯,或是工于心计,处事精细,善于伪装者。同时,反侦察行为的状况又反映着犯罪人的智能和犯罪经验水平等心理特征。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给侦查工作提供了信息和线索。

此外,犯罪人对被害人的控制方式、性行为的方式和顺序、逃离犯罪现场的行为、处理尸体和藏匿赃物等的方式及其特点,都不同程度地反映着犯罪人的动机、目的、经验、能力、与侵害对象的关系、人数、性别、年龄及其个性特点等。

(十)从现场访问对象的陈述证实中发现和研究犯罪心理痕迹

现场访问接触的事主、被害人、证人和知情群众等,他们有的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或犯罪前后,接触过犯罪人,犯罪人的言语行为特点、体貌特征等都在他们心目中留有一定的印迹。他们的陈述和证实,本身就可能反映犯罪人的有关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的研究,不但能对发现和分析犯罪人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犯罪动机和目的提供帮助,而且为刻画犯罪人的形象和再现犯罪过程提供了条件。

(十一)从有关人的情绪变化发现和研究犯罪心理痕迹

现场勘查访问中,时常会有意无意地接触到涉案人。由于他们隐瞒着犯罪行为,不断地加强心理防御,对侦查人员的调查访问活动反应十分敏感,从而在情绪或在行为上有所表现。通过对这些反常心理及行为现象透露出来的心理活动进行分析,就有可能把有关现象联系起来,从而发现侦查线索,为侦查工作的进展提供条件。有些重大案件正是从这些异常的心理和行为现象人手而破获的。所以,调查访问过程中注意人们的异常表现,也是发现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

另外,有关人发案后的其他各种异常表现,也是发现嫌疑对象和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

上述犯罪心理分析的各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相互补充的。随着勘查、访问的进展,侦查人员常常把多种犯罪行为心理痕迹和现象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从而能够为判断整个犯罪心理活动及其犯罪过程,再现全案真相,发现案件线索,提供帮助。

三、研究犯罪心理痕迹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注意犯罪心理痕迹的层次性和关联性

研究犯罪现场及再现犯罪现场的心理及行为活动,是将其分层次,逐级进行的,也可以说是将其作为一个系统分解进行研究的。既然是系统,其各层次的作用也不同,彼此间具有双向性。有了整体性的认识,对研究阶段性及个别性的心理活动才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而研究阶段性及个别性的心理活动对研究整体性的心理活动是一个积累的认识过程。

(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防止主观性

需要说明的是,犯罪心理痕迹,在不同案件中的遗留表现程度是不同的。由于犯罪行为心理痕迹具有潜在性,决定了侦查人员不能很快直接地去认识、分析、判断它,因而对于犯罪行为心理痕迹的把握是一个较大的难题。其难就难在它不像物体那样,可以通过观察或应用化学或物理等方法去发现,有的甚至可以通过人的眼睛直接观察到。心理痕迹是通过人的思维、通过心理分析去判断,这样就可能有主观性,易出现带有主观性的错误。另外,由于其隐蔽性强,因而在现场勘查中有时可以捕捉到,有时则难以捕捉。

虽然犯罪行为心理痕迹对于分析犯罪现场及其案情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一些案件中,有的现象能够反映出犯罪心理痕迹及其与犯罪人和案件的关系,有的则不然。这是因为现场有关条件并不充分。如现场上只有一滴血,尚不能反映出这一要素的本质,侦查人员可以依据现场条件继续寻找其他有关现象,形成一个认识的客观条件的链条,方可确定此要素,才可发挥这一特殊要素的作用。如果洱也找不到相关因素,那就应该放弃对这一要素的追踪及开发。

总之,并非所有的犯罪现场都能找到有价值的犯罪心理痕迹,并通过其研究犯罪人的行为动机与目的等,从而侦破案件。因此,应遵循客观求实的精神,达到我们的目的。侦查人员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应该客观,有什么样的存在就挖掘什么,不能为了寻找犯罪心理痕迹,并通过其研究犯罪人的行为动机与目的等,而主观臆测,牵强附会,凭空确定动机、目的等。

因此,实事求是是研究及利用这一要素之原则。在侦查实践中,应该既重视对心理痕迹的发现和研究利用,而又要本着科学求实的态度,在没有条件的情况下,不主观臆测,牵强附会,凭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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