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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原理和功用(1)(3 / 3)

协助侦破此案。

武伯欣教授在前期侦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已掌握的案情,运用犯罪心理动态分析技术对案情进行分析并编制测试题,先后对7名营业员及重点嫌疑人金某进行了测试。测试结果令办案人员感到意外,排除了上述8人的作案嫌疑。

面对这种情况,专案组根据武伯欣教授的提示,重新对案情进行再次地分析讨论并排摸出另有4人也具备作案时间或条件,从而对重新排摸出的4人进行了测试。再次测试从储蓄库押运员谭某开始,经过三遍测试,最终认定了谭某为此案作案人,排除了其他人员的嫌疑。测试表明:此案为一人所为;作案动机在包二奶、赌钱、炒股上都有反映;临时起意;春节前四五天作的案;拿钱地点在营业室;钱箱当时是开着盖的;赃款不在萧山在杭州;存在银行和放在女人处;作案人当晚兴奋地没睡着;现时心理状态是不想主动交待也不考虑争取从轻处理。据此,公安机关连夜开展工作,在谭某家中搜出两张使用他人姓名的港币存单,计30万元;在谭某情妇家搜到了其余的1.5万元港币。从而迫使谭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使此案成功告破。

(四)有助于瓦解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使用过程中,通过测试人员对嫌疑人说明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尤其是在侦查和对案犯犯罪心理进行动态分析的基础上,科学、准确地编题及其步步深入逼近的提问及其测后的谈话,使真正涉案人会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和良性的心理效应。其“测试后效”往往成为作案人和知情人交代供述的重要的心理原因。实案测试中,确有不少涉案人,在测试后便很快交代供述了有关犯罪事实(参见案例四)。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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