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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犯罪心理分析技术与方法在实际疑难案件侦破中的应用(4)(2 / 2)

家庭生活困难,并有赌博恶习。接到报案后,当地公安机关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除了解到死者有赌博恶习和其妻与其弟关系暖昧外,案情无大的进展。然而,反常的是被害人家属对此事的态度淡漠,对案件侦破情况不予过问。尤其是时间不久死者妻子与死者弟弟结婚,过起了日子。从而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怀疑和重视,故将嫌疑重点放到了死者妻子和弟弟身上,怀疑是奸情引起的杀人,并对其采取了相应的侦查措施。但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讯问,案件没有任何进展,使此案处于悬疑之中。

2004年3月,办案单位决定邀请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时任甘肃政法学院特聘教授的犯罪心理分析与测试专家武伯欣,运用犯罪心理分析与测试技术协助侦破此案。

武伯欣教授及笔者在亲赴山区观察了解发案环境和抛尸现场,并对死者家庭生活状况和家庭成员的心理状态进行研究分析后认为,此案,死者妻子与弟弟作案的可能性不大,嫌疑应予下降,而应从赌博等因素方面调查排摸。其分析如下:①按照犯罪心理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杀人后处理尸体应是远抛近埋,此案家门口就近抛尸而不掩埋,尤其是亲人,不符常理亦不符常情。②叔嫂奸情杀亲兄(夫)的可能性较小,结合其他因素考虑,作案动机不足,强度不够。③根据当地贫穷的生活条件,娶媳妇困难,大儿子已死,二儿子娶了大儿媳既解决了二儿子娶媳妇的问题,又使大儿媳不再改嫁他处,留住了两个孙子。况且大儿子赌博成性,游手好闲,已令家人厌恶、嫌弃。从而使死者父亲在默认现实的心态下,不再关心追究此事,亦属常情。④死者妻子与弟弟暧昧的关系因死者的死亡而已无顾虑,客观上消除了原有的心理障碍,并使其有了正常结合的条件,更况二人心理的兴奋中心在二人的结合及其生活上,加之对死者的厌恶嫌弃,从而不再关心追究此案,亦属常情。另外,偏僻、贫穷加之交通、通信不便的客观条件,也是家属表现出不关心过问此案的客观因素。

此案在对案情进行正确分析的基础上,在对事不对人的测试原则指导下,对死者妻子和弟弟以及排摸出的赌博因素方面的嫌疑人进行了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鉴定,测试结果排除了二人的作案嫌疑,锁定了系死者赌友的另外四人为此案的涉案嫌疑人。

[案例七]M市强奸杀人纵火案

2004年某日晚.M市一年轻女性晚饭后从家中外出,次日晨其情人发现其死于他租住屋的卧室床上。其姿势呈性交状,臀部下垫一枕头。尸检阴道轻微红肿,阴部有分泌物,但当时化验未检出精液。案犯作案后企图纵火焚烧现场。走访调查时,隔壁邻居提供晚12点多时,听到被害人在院中说“你把我打死”的话语。

接到报案后,当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经过初步侦查,办案人员认为,死者丈夫因发现其奸情而愤怒之下将其致死并伪装现场、制造假象的可能性极大,遂准备对其采取措施进行审讯。与此同时,上级公安机关与有关方面联系,决定应用犯罪心理分析与测试技术对此案有关嫌疑人进行鉴定。

笔者在接到邀请赶赴发案现场熟悉案情后,与本案刑侦人员研究分析案情时认为,此案从现场案犯的行为特征分析,被害人臀部下垫的枕头,是为了完成强奸行为需要的真动作,还是为了伪装现场、制造假象需要的假动作,对正确认识案情和确定侦查方向具有重要意义,是确定本案性质和侦查方向的关键,应是此案分析的焦点。如是真动作,则死者丈夫作案的可能性极小。因在愤怒之下,作为丈夫不可能在此情境下与其发生性行为。如是假动作,死者丈夫作案的可能性也很小。因为,其丈夫愤怒之下将其致死,并同时完成一系列的行为动作后,不可能顾及到在其臀下垫枕头的假动作。死者的其他姿势状态足以达到伪装现场、制造假象的目的,垫枕头已是多余。因此,死者丈夫的作案嫌疑应予下降。此案,应扩展侦查范围,并将重点放在有性变态可能的30至40多岁的对象中进行排摸。因为,此案的发案环境、案犯的作案过程、行为动作,尤其是垫枕头和纵火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变态特征,案犯作此案前可能还有相似的行为。此观点引起了有关人员的重视,从而将一年前发生于当地的另一起与此案具有部分共同特征的女性被杀案提了出来,经研究分析后认为,两案并案的可能性极大,应予并案侦查。

后经过对此案死者丈夫以及另外两名嫌疑人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鉴定和其他有关鉴定,排除了上述3人的作案嫌疑,并且通过有关鉴定证明,上述两案系一人所为,从而为重新调整侦查方向、确定侦查范围提供了条件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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