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格拉斯认为,嫌疑人属于夜间活动类型的罪犯,因此他很可能要去坟地。道格拉斯建议警察在坟地里布置监视哨,在墓石上安装监视器。果然,心理特征分析所作的预测是对的。这位嫌疑人出现在坟地并独自与死者攀谈起来。在墓石上不能安装监视器,但嫌疑人在现场上的举动又给警察增添了新的证据。警察马上回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彻底搜索,找到了几件属于死者的首饰。原来这位嫌疑人将这些物品埋于地下。道格拉斯认为,这一举动很可能是这位嫌疑人要“祀奉”被害人。
将尸体从被杀现场搬到停车场是这一类型案件中又一突出特点。在英国“约克郡分身案”中,凶犯经常将被害人尸体交换地点,这么做要么是嘲弄警方,要么是故意让警方发现尸体。道格拉斯认为,此案的嫌疑人搬动尸体是为了让别人发现尸体,最后能把尸体埋掉。显然,现场上的尸体已被某种方法加以保护起来,这一点与嫌疑人不愿意让尸体腐烂的想法相吻合。因此,嫌疑人很可能会参加葬礼但他的行为举止会很不协调,例如,他很可能在应该哭的时候露出笑容。道格拉斯推测,该嫌疑人也许为了消除头脑中有关凶杀的念头和记忆,很可能会转向宗教信仰,开始酗酒或开始吸毒。这种类型的罪犯通常会搬家以便远离现场。道格拉斯指出,这正是侦查人员要利用的机会,如果嫌疑人真要逃跑,要通过中间人提醒他的行动或派警察出现在他的周围,但不要惊动他。
下一个问题是:“应该先审问谁?”心理特征分析法的优点之一是向警方提供嫌疑人对某一情况可能采取的反应。在本案中,该嫌疑人的哥哥,也就是将被害人奸污的第二个嫌疑人,应该是首先被审问的对象。与杀人和肢解相反,该人仅奸污了被害人。于是联邦调查人员很快逮捕了该人。在讯问时,并不讯问他是否奸污了被害人,只问他为什么要奸污被害人。正像心理分析法所预测的那样,他供认了强奸罪行和强奸动机,他还供认了他弟弟对被害人进行肢解的罪行。与此同时,警方得到了搜查证,在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同居处,搜到了日记本和剪贴本。
道格拉斯认为,因为被害人的同居者属于夜间活动类型,所以应在晚上进行审问,而且审问应是诱导式的。警察给他一支笔和一本纸,并允许他按照自己的步骤完成供词。结果他写出了只有他自己知道的细节。接着他以第二人称开始谈起了犯罪经过。值得注意的是,凶手的哥哥声明,主犯取走了乳房,把它藏到了一个:盒子里(这与心理特征分析相符)。此外,还了解到主犯把尸体包在一个被单里,放在凉爽的地方加以保存。这些也同心理特征分析相同。最后真相大白。这是一起联邦调查局运用心理分析技术与地方警察共同成功侦破的案件。
[案例三]理查德·蔡斯系列杀人案
1978年1月23日,星期一,萨克拉门托城中,那个令人震惊的、残酷的凶手所做的案件,在人们脑海中记忆犹新。那天傍晚,当大卫·沃灵回到家时,发现自己22岁的妻子特丽萨被杀害在卧室。大卫·沃灵哭喊着从屋子里跑了出来,惊恐得语无伦次,说不清楚自己刚才看到的一切。当警察到达,他们仔细地勘查了现场,没有人能提供这起杀人案件的可疑细节。这起令人毛骨悚然的凶杀案件不但深深地刺痛了大卫·沃灵,也让别人惊骇不已:尸体旁边一个被压碎的酸奶瓶子显示,杀人者曾用它当容器喝过被害人的鲜血。很明显,这起案件远远超过了一般的恶性杀人案件,于是侦探们聘请了行为科学技术研究院(BSV)的科学家协助破案。
罗伯特·雷什勒长期在FBI任教,讲解现场重现。他和他的加里福尼亚同事鲁塞·沃帕吉尔共同收集了此案的犯罪资料,终于构建了杀人犯的形象:
白种人,年龄约25岁到27岁之间,体格偏瘦,外表形象营养不良,是个不修边幅马虎的人,所以很可能在他的住所发现犯罪证据。此人有精神病史,且有药物依赖性。他多数时间呆在家里,没有朋友,独居,无业,或许靠救济金生活,可能和他的父母亲生活在一起,但这种可能性很小,没有当过兵,是个高中生或者是个半途而废的大学生,或许得过一次或多次偏执狂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