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心理学的产生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其发展水平与研究应用现状,仍然处在理论探索和实际应用的初级阶段。
一、刑事侦查心理学的发展概况
刑事侦查心理学是伴随着人类对犯罪行为及其心理的研究揭露而逐步产生、发展、形成的。应该说,自从有了犯罪现象并有了相应的侦破活动起,人们就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人心理与行为的关系,开始了对案件及犯罪行为与犯罪人的侦破和揭露。
在我国成书于周代(约公元前一千年)时期的《周礼·小司寇》中,就有“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日辞听,二日色听,三日气听,四日耳听,五日目听”之说。即通过观察审讯对象的言语、表情、呼吸、听觉的注意与反应状况、眼神等五个方面的表现,分析推测审讯对象与案件关系的侦破方法。1975年,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中,不仅记载了秦代的现场勘查等具体案例,而且记载了侦查人员分析案情、刻画案犯、发现案件线索和收集证据的方法和过程。又如秦简《经死·爱书》中写道,令史检验溢尸后,认为“自杀者,必先有故。问其同居,以答其故”。以此了解案发前死者有无反常的表现和自杀的因素及心理状态,以确定死亡的性质。这表明,早在秦代我国就有了规范性的侦查制度并发展了犯罪心理分析的思想。另外,在描写唐代武则天时期的宰相、著名的侦破专家狄仁杰侦破疑难案件的《狄仁杰故事集》中,以及成书于宋代的《疑狱集》、《折狱龟鉴》中,都有大量的反映描写利用人心理活动的特点与规律以及运用心理分析的方法,侦破疑难案件的案例。再如我国宋代宋慈(公元1186—1249)所著的《洗冤集录》中记载:有一次他复审一起自杀案件,发现死者死后握刀不紧,且其伤口又是进刀轻、出刀重。他认为,一般自杀者的心理状态是:既已横下自杀之心,必然是进刀重,而临死前由于极度疼痛,又总是紧握刀柄,以减轻痛苦。此案却相反,可见情节可疑。于是他作了进一步调查,终于真相大白。原来是一土豪为霸占一妇女,谋杀了一个妨碍他的无辜农民,作案后为逃避罪责,买通官吏,从而把死者诬为“自杀”。由此看来,宋慈在验尸过程中,就非常注意对死者创伤特点的行为动作极其心理特点的分析。此外,在制定和运用侦查谋略方面,也有大量的研究并利用人心理活动的特点与规律,从而机智巧妙地破获案件的大量记载。例如,神断法等等。
总之,在浩如烟海的大量历史记载和文学描述中,我国古代侦办案件中,人们就非常重视研究和利用人心理及行为活动的特点与规律,从而进行对案件的侦破。然而,由于多种原因,作为一门系统科学的刑事侦查心理学,在我国的出现和初步形成,只有近二十年的历史。
20世纪80年代,我国刑事犯罪进入了一个高发期,各类刑事犯罪发案率急剧增长,亟需对其采取科学的方法予以揭露和打击。同时,有关心理科学的研究也逐步恢复,并呈现出日益繁荣的景象。在此形势下,刑事侦查心理学便有了研究的条件和可能,并在一批志士仁人的努力下,使其逐步地建立和形成。从而使我国有了自己的刑事侦查心理学,并日益为人们所重视。
在国外,侦查中心理学思想和方法的运用也有很长的历史。例如古代印度的“米判法”,即是让嫌疑人口含一把干米,经过一阵时间后,让其吐出,通过检查米是否变湿,而判断其是否有罪。另如“火试法”即将犯罪嫌疑人烧伤,看其伤口愈合的快慢,从而判断其是否有罪。另外还有“水试法”、“神裁法”等审办案件的方法。虽然它们存在唯心主义的色彩,但也不乏科学的思想观点,其中一些就有相当程度的科学依据。另外,在犯罪心理的分析刻画方面,西方人也有较早的研究。例如,1486年左右发行的《巫师的锤子》(The Malleus Maleficarum),便是一本早期的犯罪心理刻画的教科书。到了近代,随着心理科学在西方的诞生和发展,西方各国及前苏联等都很重视心理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使犯罪心理学及其刑事侦查心理学等学科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从19世纪末开始,逐渐有了较为系统的司法及侦查心理学的理论研究。而后,无论在犯罪心理分析方面,还是在证人证言及辨认方面,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研究应用方面,唤起被害人及证人记忆的催眠术方面,审讯及供词方面,警察的选拔训练方面等,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应用。
虽然西方各国及前苏联,在有关侦查心理的研究和应用方面,也经历了一些波折。但是,由于司法实践的需要,经过不断探索和研究,近几十年来,他们的犯罪心理学、侦查心理学以及有关司法心理学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并被大量地应用于司法实践之中。
二、刑事侦查心理学的研究和应用现状
目前,刑事侦查心理学在国外,尤其在英、美等西方国家,已被高度重视并做了大量的应用研究,已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而为司法领域及社会各界所关注。其中研究和应用较多的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