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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2)(2 / 2)

善调查取证的内容。

第二,加强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中的职能。即证人在作证时,减少“同意制”的使用,强化在特殊情况下,证人必须如实作证这一环节。相对缩小证人的权利,加强证人义务的履行,使证人必须清楚认识到自己作证的重要性,对特殊案件,证人不作证应负法律责任。从法条上去明确界定证人的权利义务,以此提高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中的职能。减少“律师围着证人转”“证人牵着律师走”的现象。

(三)建立健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配套机制。辩护律师的业务开展是与整个社会有紧密联系的。辩护律师在平常的具体操作中会遇到许多困难。也就更需要全社会各界力量来配合,帮助辩护律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一,消除在单位取证的困难。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长期处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的情况下,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迫在眉睫。同时,企事业单位实行领导负责制,在调取相关证据时,往往会遇到:相互推诿、程序复杂等诸多行政干预。这样既拖延时间,又会使证人产生不必要的心理负担,不利于作证,尤其是行政事业单位,要经过诸多领导签字批准,有时却因领导不在而推脱阻止取证工作。笔者认为,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经常用规章、文件阻碍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这种潜在的政策大于法的思想是极其错误的。而广大干部和群众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必要的顾虑,不愿意自己作证,怕对自己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因此就更有必要用法律思想武装自己,树立和增强法制观念,时刻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有助于辩护律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减少不涉案人员对辩护律师取证工作的干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证人作证要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对自然人取证时,更要注意周围环境的因素。在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的现场,排除不涉案人员在旁边的干扰。如果询问现场有亲属、朋友及同事,被询问人会顾及在场人的态度,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的全过程。如果有不涉案人员在场,他们会频繁地发表意见,打扰被询问人的思路。而相对被询问人本身对自己第一次进行法律程序的询问就有顾虑,说话略显紧张,这样,有时会导致自己立场动摇,思想意识会受到案外人的左右,不能正确表述案件的真实情况,严重影响辩护律师的取证工作。所以,在取证现场,辩护律师必须排除不涉案人员,减少他们对取证工作的干扰,这样所取证据才会客观、真实,有助于辩护律师深入细致地分析运用证据。

第三,各种科学鉴定部门须积极配合辩护律师的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手段层出不穷,高科技犯罪比例增多,加之疑难复杂案件给辩护律师的工作带来很多棘手问题,于是就会出现科学鉴定等,而在做与案件有关的科学鉴定时,要求鉴定部门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取证工作。这其中会有一部分鉴定机关或人员因某种人际关系或领导“指点”故意拖延鉴定或迟迟不出鉴定结果,对当事人的申请书置若罔闻,以种种理由来推脱当事人,最后导致重要证据灭失,或因时间过长,证据的可信度减小。作为国家的鉴定机构,他们担负着对现存事件在无人为的因素的影响下,科学准确做出鉴定的重任,应该对工作认真负责,要有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这样无论是被鉴定人还是辩护律师都会慎重地对待每份鉴定报告。无形中也是辩护律师取证工作的协助。

(四)避免辩护律师与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不必要的对立。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前一般不将所取证据提供给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一部分人以为,没有必要,另一部分人是为了在庭审中追求“轰动效应”。但这种做法会给审理案件带来诸多不便,如果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对辩护律师的证据持有重大异议,势必造成终止审理,重新取证,或对证据复核,这样就拖延诉讼时间,增大办案风险,人力、物力投入过大,不能较好地达到预期目的。所以,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在办案前期有必要就案件的某些证据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交换意见,达成一定共识,提高办案质量,促使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武威银城律师事务所

省委党校98级领导干部班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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