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仍然不能很好地控制农民负担加重的问题?其实,原因很简单,中央和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在制定《法》、《条例》、《决定》等,而代表中央和国务院执行这些《法》、《条例》、《决定》的“上边各部门”又在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出台各种各样的《规定》和《办法》,这等于是“左手给,右手拿”,或许是“左手给的少,右手拿来的多”,这种在政策上“一家人打架”的情况自然就对减轻农民负担没有多大制约的作用,甚至“县官不如现管”,有些地方的农民负担还反倒加重了。这种“一家人打架”的情况从本质上反映的政府行为的不规范性是相当严重的,同时,《法》、《决定》落不到实处也反映了在有些场合上“权”大于“法”的问题,并且也说明在我们这样一个半封建残余思想尚未完全肃消、法制尚未健全的国家,解决农民负担问题远不是一个靠法本身就能解决的。因此,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呼唤着政府行为规范和加快督管立法的“协同作战”。
2.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三乱”源头部门的管理,使“三乱”彻底“断流”。在正常情况下,作为政府下属办事机构的各职能部门的所需基建费用和事业经费是由政府财政按实际需要全额拨付的,俗称他们是“吃皇粮”的,按理说,各部门不应当有自己的利益,部门的利益和政府的利益应当是一致的,部门再“收费”在理论是讲不通的。从目前农民负担的结构来看,由各部门出台的各种“收费”占有相当的比重,群众已有“头税轻,二税重”之说,群众对这个既不代表国家利益,又不代表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的“从空中飞来的收费”是很有意见的。中央两办《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的[1998]18号文件指出:“1998年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专项安排的农田基本建设外,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达标升级和集体活动必须立即停止。”“要实行农村‘三乱’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今后,‘三乱’出自哪个部门,就追究那个部门领导的责任。”因此,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政府应积极加强对其职能部门的有效管理,取缔各种不合理的“三乱”项目收费,使“三乱”彻底“断流”。
3.各级“减负”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三提五统”的“全程式”管理,所谓“全程式”管理是指从“三提五统”的定项限额、收取过程、财务管理、支付情况,使用效果等各个环节上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具体来说,必须严格保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农民直接交纳的村提留、乡统筹费,以村为单位,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其中村提留要占到“三提五统”额度的一半以上,二是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要充分发挥乡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参政议政职能,对“三提五统”收前要上会商量,收中要监督检查,收后要民主管理,支后要大会报告,真正把乡村两级民主制度建立起来。三是加强对财务管理,要继续实行和完善“三提五统”的预决算制度,变“拨付制”为“报账制”,设立专账,由乡农经站统管,乡长审批,实行“一个漏斗”向下管理办法,坚决杜绝改变“三提五统”集体资金性质的作法,确保“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四是实行审计制度。对“三提五统”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年终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对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要重视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来信来访工作,对“伤农、坑农、害农”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责任到人。对违反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党纪政规追究责任,对非法收取钱物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责成如数退还,并视情况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建立“农民负担明白卡”制度,提高农民依法纳税和依法拒交“三乱”的意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乡“农民负担明白卡”,对本户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粮食面积,农业特产品面积,畜禽情况以及本年度集体要收的“三提五统”数额和劳务负担情况做一详细的统计和说明,核定本户今年应交的合理负担,并给农民说清楚“除明白卡数额以外的”一律为不合理负担,农民有权拒交,这样,农民既明白自己应该负担的种类和数额,也防止有关部门的“搭顺车”现象。
(四)提高农民收入是做好“减轻”工作的根本。减轻农民负担和提高农民收入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换句话说,农民负担的减轻就是农民收入的提高。因此,积极探索提高农民收入的办法,同样是一条减轻农民负担的办法。邓小平同志早在1982年就指出:“不管天下发生什么事,只要人民吃饱肚子,一切就好办了。”(12)这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始终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始终把“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当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也阐明了农民负担和提高农民收入之间的辩证关系。因此,我们各级政府应当以邓小平同志的讲话为指导,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努力发展本地经济,切实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国家和集体在保证向农民“给”足的情况下,“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