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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对建立和完善国家战略石油储备问题的探讨(3)(2 / 2)

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提出的储备建议是以60天石油需求量为宜,国际能源机构规定战略石油储备不低于年石油净进口量的1/4。美国截止2001年5月的战略石油储备量约7500万吨,相当于53天的净进口量。我国2000年石油消费净进口量已经超过了7000万吨,预计到2015年净进1:1量将超过1亿吨,相当于28天的净进口量。因此,目前我国战略石油储备量应以不超过30天的净进口量,也就是不低于1500万吨比较合理。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建立和完善国家战略石油储备要有法规保障

建立和完善国家战略石油储备,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国计民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大问题,必须要有法规的保障。没有法规的保障,国家战略石油储备的目标和任务就很难实现。我国从建国以后就建立了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制度,1953年正式成立了专门负责管理国家战略储备物资的部门——国家物资储备局,四十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至今尚未建立有关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的专门法规,只是在《国防法》第45条中规定:“国家建设战略物资储备制度,战略物资应当规模适度,储存安全,调用方便,定期轮换,保障战时的需要。”法规的不完备,使得我国战略物资储备的发展比较缓慢,战略物资储备的资金来源得不到保障,战略物资储备的收储、动用随意性较大,战略物资储备的实力受到较大影响。纵观世界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在建立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中,都把战略储备的管理机构作为国家一个重要的经济和战略部门,从法规上、制度上加以保证。如美国吸取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教训,1939年国会就通过了《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法》,以后又进行过多次修正。在战略石油储备的法律法规建设上,1975年到2000年期间,美国国会颁布的专门或涉及石油储备的法案达6部,还有14部修正案。这些法案在石油储备能力与目标规模、管理体制与组织形式、日动用能力、动用用途与程序、资金使用与保障、设施建设与维护等方面作了明确、详尽的规定,并根据情况的变化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调整。由于这些法律对战略石油储备管理工作的各方面作了详尽的规定,使得日常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保障了工作的高效顺畅。因此,建立和完善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必须要有法规的保障。

(一)加快国家战略石油储备的立法工作。如前所述,我国战略储备物资已建立四十多年了,但在专门的法规建设上还属空白,已严重影响到战略储备物资的发展,很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切经济活动都要受到法律约束和保障。因此,必须要加快国家战略储备物资法规的建设,尽快建立《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法》,以法律的形式确保国家战略储备物资的地位。在战略石油储备的法规建设上,我们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国家战略石油储备条例》,通过法规确定储备目标、资金来源、管理模式等,规范战略石油储备的运作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储备效率、保障储备资金。

(二)建立国家战略石油储备的收储、管理、轮换、调拨等制度。建立和完善国家战略石油储备,不仅要有一套完善的石油储备法律体系,而且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以保证国家战略石油储备的健康发展。要通过对国家战略石油储备的收储、管理、轮换、调拨等制度的建设,克服盲目性和随意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战略石油储备的吞吐调度靠行政命令已经不行了,要按市场规律进行运作,这必须要靠加强制度建设来保证,要从制度上保证国内收储计划的完成,保证收储的数量和质量。要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保证战略石油储备的安全,防止私自动用战略石油储备问题的发生。要建立正常的轮换制度,对一些储备期限较长的依法每年确定一定量的战略石油储备进行轮换,确保储存质量。

(三)依法打击破坏国家战略石油储备的不法行为。国家战略石油储备事关国家安全,对破坏战略石油储备的不法行为要坚决打击。从储备油料的收储上,对不依法履行收储义务或质量不保证的企业要给予严厉的处罚,确保国家战略石油储备数量和质量落到实处。从储备油料的管理上,对私自动用国家战略石油储备的行为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确保国家战略石油储备的不可侵犯性。在国家战略石油储备的运输上,对因车皮计划落实不到位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国家战略石油储备调得出,运得进,保证急需。对破坏国家战略石油储备仓库设施、盗窃战略石油储备的不法分子,必须依法严惩,保证国家战略石油储备仓库的安全环境。

作者单位:甘肃省储备物资管理局

省委党校99级经济管理专业领导干部本科班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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