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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章(1 / 1)

问题:财产损失申报扣除程序是怎样的?

实务解答: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 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而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等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申办手续。

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书面资料: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等。

同时还要附: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2)办理程序。

对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税务机关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及时提出初审意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3)办理时限。

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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