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甲企业于2007年1月发生无形资产转让业务,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当时就代扣代缴了营业税、所得税及城建税。甲企业近年来连续亏损,并没有交过所得税。对于此种情况,甲企业应如何将该笔所得税入账?
实务解答:
甲企业可以按照预缴企业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预缴时做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此时,“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为借方余额。
若甲企业当年未实现盈利,收到退回企业所得税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待企业盈利后,进行汇算清缴,将“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借方余额与贷方发生额相抵。
法规链接: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15日印发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同时废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