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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章(1 / 1)

问题: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因融资需要,于2004年7月1日将其生产的一批商品销售给乙公司,销售价格为5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商品销售成本为420万元。按照双方协议,甲公司将该批商品销售给乙公司后的一年内以550万元的价格购回。乙公司根据协议于2004年7月1日支付了购货款,甲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以550万元的价格购回了该批商品,款项于当日支付。根据上述交易,甲公司应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实务解答: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2004年7月1日销售商品:

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假定甲公司对销售价格与回购价之间的差额于每半年平均计入当期损益,则在2004年12月及2005年6月应分别计提利息费用25万元。

借:财务费用。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05年6月同上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35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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