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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章(1 / 1)

问题:甲公司是合资企业,有一部分应收账款时间已过3年,对方企业已停止生产经营但又没破产,这种情况甲公司可否确认为损失?这种情况是否要报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审核认可?

实务解答:

按照相关规定,外资企业的应收账款预期超过两年以上仍然没有收回的,可以按照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的规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取消上述审核认可后,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凡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的坏账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企业在报送季度或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当期扣除的坏账损失的原因作出附加说明并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纳税申报的审核评估时,就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根据坏账损失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对原因不充分,情况不清晰,应实地调查了解,核实。 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重新举证,做出说明或进行公证。凡已扣除的坏账损失不符合规定条件,以及无法提供证明资料的,应做出纳税凋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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