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甲公司为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5年11月发生一笔销售业务,先一次全额收取货款,并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分期给购货方发货。请问这样做是否违法?应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实务解答:
“先收款后发货”的销售方式应当属于“预收款结算方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取预收款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货物的当天。根据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规定,采取预收款结算方式,应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甲公司违反了发票开具时间的要求,属于《发票管理办法》中“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情形,应按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甲公司提前开具发票,税法要求在开具日按照发票金额计算销项税额,这是对提前开具发票的一种“不公正”待遇。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开具(提前)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收账款
(2)发出货物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3)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