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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章(1 / 1)

问题:如何贴现和转让应收票据?

实务解答: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在到期前,如果出现资金短缺,可以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以获得资金。票据贴现的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票据到期价值

票据面值×(1+年利率×票据到期天数÷360)

票据面值×(1+年利率×票据到期月数÷12)

或对于无息票据来说,票据的到期价值就是其面值。

贴现息

票据到期价值×贴现率×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

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贴现所得金额

票据到期价值——贴现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实付贴现金额按到期价值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限。

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适用满足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或“短期借款”科目(适用不满足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时(限适用于贴现企业没有终止确认原票据的情形),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应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

【例】20××年5月2日,企业持所收取的出票日期为3月23日、期限为6个月、面值为11万元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银行贴现。假设该企业与承兑企业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银行年贴现率为12%。

该应收票据到期日为9月23日,其贴现天数144天(30+30+31+31+23-1)。

贴现息

110000×12%×144÷360

5280(元)

贴现净额110000-5280

104720(元)

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的转让是指持票人因偿还借款等原因,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人的业务活动。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签字人称为背书人,背书人对于票据的到期付款负有连带责任。

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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