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现金等价物、长期存款、汇票保证金是“现金”吗?
实务解答:
目前,有不少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由于对“现金”的概念认识不足,存在一定的理解偏差,将现金流量表上的“现金”完全等同于企业的库存现金、各种银行存款和现金等价物。我们可以从一些企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发现这样一个怪现象:一边是资产方的货币资金存在大量余额,一边是负债方的应付票据也存在大量余额。这让人有些难以理解。既然企业拥有充足的现金流,又何必开具大量的应付票据,去承担可能发生的贴现息,增加财务费用。其实,这种现象的出现,一个重要原因正是源于对“现金”概念的理解偏差,将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存入银行的汇票保证金作为“现金”,并在货币资金科目进行核算造成的。因为,汇票保证金是一种已指定特定用途的,且有期限限制(一般不会少于3个月)的存款,已不符合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的现金定义,也不符合有关现金等价物的定义。
实际上,根据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定义,这里的“现金”是特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则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通常是指在3个月或更短的时间以内)、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可见,对“现金”的错误理解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现金”发生额及余额的虚增,使“现金”的相关会计信息不能完全真实客观的反映企业“现金”的实际情况,从而影响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准确性。这样的结果,将使现金流量表丧失其作为企业获利能力质量指标的作用,同时不利于企业自身加强财务管理和现金流量控制,并可能对投资人、债权人(特别是银行)、政府监管部门、企业管理部门等企业相关人的行为产生误导。
因此,正确理解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含义,区别现金与企业银行存款的差异,才能正确核算,还现金以真实面目。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有一些项目需要在核算时加以注意:一是企业的长期存款,二是企业的汇票保证金。
对企业的长期存款,有不少企业不假思索将其作为一项银行存款,纳入现金进行核算。此种做法并不妥。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银行存款属于货币资金,是一项流动资产;同时,定义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而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的长期存款一般情况下是难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的。如果强制变现,企业将因此丧失本应该由此取得的存款利息。由于长期存款的这种流动性限制,根据定义,长期存款不仅不能作为货币资金进行核算,也不能作为流动资产核算。企业的这种长期存款,实质是一种具有投资性质的长期资产。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建议在其他长期资产下,单设“定期存款”科目进行反映,具体处理如下:
(1)企业将闲置的银行存款转为定期存款时:
借:其他长期资产——定期存款
贷:银行存款
(2)取得利息收入时:
借:其他长期资产——定期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3)定期存款到期转为银行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长期资产——定期存款
企业的汇票保证金,是企业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根据要求在出票银行存入的,为保证汇票到期支付而垫压的资金。这笔资金在汇票未到期未获支付之前,企业是无权动用的。由于这种限制,它明显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关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对此,企业也不应将其作为现金对待,建议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单列科目进行反映,具体处理如下:
(1)企业存入汇票保证金,开具汇票时:
借:其他应收款——汇票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2)取得利息收入时:
借:其他应收款——汇票保证金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3)汇票到期,用保证金支付时:
借:应付票据
贷:其他应收款——汇票保证金
(4)将剩余的汇票保证金转入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汇票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