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发生进货退出如何记账?
实务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企业购进货物发生退货时,购货方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购货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第二种情况:在购货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与此相适应,企业发生的进货退出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也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企业进货时还未作账务处理,退货时也自然无需进行账务处理。第二种情况,企业进货时已进行账务处理,在办理退货时,应将原账务处理冲回。即发生进货退出时:借记“应付账款”或(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材料采购”、“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