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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1 / 1)

问题:2006年1月甲企业与某科研单位签订转让合同300万元,当月付款100万元并取得100万元的发票,次年1月付款200万元,取得200万元的发票,请问次年的200万元能否按余下的年限9年摊销?

实务解答:

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

(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应取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4)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所以,甲企业可以先按300万元计入无形资产,其中的200万元先暂估入账,这样不影响其摊销的问题。

特别提醒:

根据新发布的无形资产准则可以使用多种方法摊销无形资产,如产量、年限等,不限于直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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