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
实务解答:
(1)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
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属于“税前不予扣除项目:各种所得税款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款”。
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应调整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在实际工作中,12月份的会计报表可能在1月10日已报给了税务局,税法规定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也未明确重新报送经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况且账务处理已到了本年的3、4月份,企业不习惯重新编一份上年度调表不调账的会计报表,而且多数人还是认同“账表一致”,除非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调表不调账;但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税务审核并不出具经审核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因此,补缴及应退所得税往往是在本年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常见的几种不当处理方法:
①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年末转入了本年利润,而在税前利润(利润总额)中也将其做了扣除。
②记入营业外支出,同样的是在税前扣除。
③直接记入所得税科目,虽没在税前扣除,但所得税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汇算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在下一年度的汇算清缴时,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这样会造成“纳税调整前所得”与企业的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不完全一致;如果为了两者一致,则先做费用扣除,然后再作为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填报也可,或者按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勾稽会不一致,要与利润分配表结合才能勾稽一致。
(2)上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后可作为下一年度留抵。
上年度多交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申报表中可作为上期多交的所得额,或者作为已预交的所得税额抵减。
多交的企业所得税,同样要调整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账务处理方面与补缴类似;如果上年度的多缴的所得税金额,在所得税科目已进行了处理,仅反映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借方,则不影响到本年度的所得税科目,以及利润分配科目。
如果多交的所得税,未申请留抵或退税,账务处理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同样不得税前列支。
(3)上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是否要进行会计处理?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予以扣除。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在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上存在差异。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因此,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整事项,一般是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但也发现有些企业进行了所得税审核后,对于纳税调整事项在下年度做了账务处理,下年度做汇算清缴时又要做纳税调整。
(4)是否调整下年度报表的期初数?
由于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前期差错更正等规定中,都提到要调整下年度报表的期初数;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区分重大差错和非重大差错两种处理方法。一般的前期差错(非重大差错)仅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
对于所得税审核来说,只对所得税纳税调整,一般不对报表进行调整,因此下一年度也不需要调整期初数,如应交所得税科目,在下年度进行账务处理即可,个人认为一般金额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错处理,同样不需要调整报表期初数。
(5)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扣除。
由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是一种标准,依据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是准予扣除限额的概念,不是必须扣除的金额。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高于准予扣除限额,按限额扣除;低于准予扣除限额,按实际核算金额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职工福利费、坏账准备等有一定的扣除比例,企业会计处理中的主要错误是,账务上未进行处理,而在纳税申报中作了纳税调减;按税法规定,一些广告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是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扣除的,这部分则可作为以后年度的纳税调减。
(6)有关开办费的问题。
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不同,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