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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就业与收入 (6)(2 / 3)

用法,以减轻企业因招收女工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到1993年,全国已有152个市县试行了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改革。

除生育基金外,讨论得比较多的是女性阶段性就业问题。在讨论中提出的方案有两种,一种是彻底返家,不论女性在婚前是否就业,婚后一律回家,承担全部家务,全力以赴支持男性的事业。此类方式的前例有40年代的日本。但是据调查,大多数人不赞成这种作法。另一种是阶段性就业,即职业女性在婚后自动退职回家,从事家务,抚育子女,待孩子长大,再重新就业。此类方式的例子有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作法。如法国颁布了“家长育婴假”,假期分三种形式:暂停工作一年;根据合同确定假期长短;公职人员的产假最长可延至三年,工资由社会保险支付。不仅母亲可享有假期,必要时父亲也有权为抚育婴儿而请假。南斯拉夫产假为180-210天,产假期满,可根据需要延至一年,孩子有病,允许母亲在家照顾两年,工资照发。近年来,日本女性也大多实行婚后或生育后退职回家,等孩子大些再重新就业的作法。

目前我国关于阶段性就业的一些具体设想包括:在职女性从怀孕七个月至孩子三岁这一阶段停职休息,在家哺育儿女,领取75%的工资,孩子三岁后再继续工作;对怀孕哺乳抚幼的女职工实行四年长假,保留原工资的90%;还有人提出,最适当的方案是,职业女性结婚生育后到孩子两岁期间全天休息;孩子3-6岁期间实行半天工作制;孩子7岁后恢复全天工作。

阶段性就业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孕前休息的理由是为了母婴的健康。有研究表明,出生前母亲还在劳动的新生儿一般重3010克;出生前母亲休息10天的新生儿一般重3290克;母亲休息10天以上的新生儿一般重3366克。因此怀孕7月后中止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产后休息三年有益于孩子的早期教育,母奶喂养也有利于儿童健康。据统计,哺乳期继续工作的女工无奶或少奶的达50%以上。

第三,有益于女职工本人的健康。据某纺织厂调查,因女性疾病而导致的缺勤率占30.65%,主要是妊娠产后引起的疾病。

第四,有益于家庭。女人在家哺育子女可以减轻丈夫的家务负担,而且比请保姆合算得多。据调查,请保姆的费用常常会抵消掉年轻母亲的全部工资。

第五,有利于企业。这种作法能够避免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工作效率下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据调查,育婴期的女工出勤率都低,最低的一个厂才达17.37%,劳动率也很低,育婴女工的劳动生产率是全厂平均劳动生产率的83%。如请临时工顶替她们的工作,工资支出会多一些,但生产效率却会提高。

第六,有利于社会。由于就业机会不足,失业现象有上升趋势,女性阶段性就业可以缓解失业问题的压力。据统计,全国城镇每年进入育龄期的女性有200万人,如有90%的人享受怀孕哺乳抚幼假(4年),20年就能腾出14400万人年的就业机会。(王树林,1983年;邢华,1984年据《中国妇女》杂志调查,有59.3%的人赞成阶段性就业方式(结婚怀孕后暂时回家,拿少量补贴,等孩子长到5岁左右再出去工作);但仍有40.7%的坚持连续性就业方式。如果将男女两性加以比较,男性赞同阶段性就业的比例数高于女性:男性高达64.7%,女性是54.7%;年龄在26至35岁的人赞同阶段性就业的为数最多;受教育年限越长的,赞同阶段性就业的人数比例越高。

(《中国妇女》思想理论部,1989年据报道,女工阶段性就业已在一些地方开始试行;息工期间发70%或一定比例的基本工资;生育期间享受国家法定的待遇。例如,有的企业已经开始实行允许生育后的女职工请一年半的长假,其间可领60%工资的作法;沈阳市及河南一些部门的作法是:让女工从怀孕到小孩入学前或入幼儿园前息工休长假,时间可长可短,短者一年半,长的可达七年,然后再上班,息工期间连续计算工龄;湖南株洲市试行了女工生育休长假四年的制度,休长假期间,在劳动局生育基金处支付70%的工资;同时,根据不同行业的实际,女工年满40岁至45岁,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退休标准发给养老金。实行女工阶段性就业至关重要的一个原则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中国改革以来,关于女性回家的讨论时起时伏,经历过几次高氵朝。这个问题最早是在1987年上海市女性学学会和婚姻家庭研究会召开的第二次妇女理论研讨会上提出来的。当时提出女人回家问题的角度是:重新估价女性参加社会劳动的得失,恢复家庭妇女这一社会阶层。中央电视台播出了关于“让妇女回家”这一话题的讨论;《中国妇女》杂志也推出持续一年的题为“1988——女人的出路”的专题讨论。

主张女性回家的理由有这样几种:

第一,家务劳动应当被包括在社会劳动的范畴之内。那种“留在家里是落后,走出家庭是革命”的观点,只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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