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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条主义产物-中国富农(4 / 4)

谓“半地主式富农”的出租土地部分,应予没收;对一般富农出租土地部分,同意“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91]

从《土地改革法》和1950年8月颁布的《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中均可看出,中共中央非常清楚中国存在着许多很特殊的情况。比如,决定中对那些自己劳动的小地主,就刻意使用了“半地主式富农”的概念,把他们归入到了富农一类,剥夺政策上略有区别,[92]就说明了它对这类问题的确用心良苦。但只要把地主、富农与剥削阶级划上等号,就势必会造成多数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具有这种身份的农户的敌对情绪,和必欲剥夺其财产、管制其人身的强烈冲动。何况地主占有土地又极其有限,对富农的剥夺实际上已经成了满足贫苦农民获取财富愿望几乎是唯一的一种补充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富农“剥削”与否,以及“剥削”多少当罚,多少不当罚,在许多共产党人的眼里,根本就不是什么重要问题。[93]既然中共中央在土改中最重视的,是如何才能发动群众,与地主富农撕破脸,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策略性地保护富农暂时不受严重冲击的设想或规定,也就注定了只会成为一种可有可无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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