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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9 章 229(二更+40w营养液加更)(4 / 6)

下,一边又觉得,乔琰的胆子大这种情况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居然敢这么快就想从法令条例调整,往修正汉律上发展。

要知道,像是田畴在与刘虞配合屯田的时候所提出的法令,其实也只是对幽州地盘上的盗窃惩处、婚姻嫁娶、财物分配、互市贸易等细则,提出适配于幽州的修正。

乔琰提出的却显然不是。

但李儒也不得不承认,在乔琰手握刘虞这个挡箭牌的时候,这种举动还真不能说全然不妥。

长安朝廷初立,凉州和关中又是相对法令废弛之处,需要尽快建立秩序听起来也是顺理成章。

刘虞的贤名,又让有些听起来容易为人所诟病的倡议,有了个居中缓解的余地。

在元月初七的五日一大朝上,乔琰提出了两条堪称惊人的奏表。

其一,将《汉律》之中的《刑名》提到律法篇章的第一篇。

其一,以劳役刑为主体设置五刑。

按照乔琰的说法就是,在大汉的桓灵一帝当政期间,屡次出现大赦天下之事,

也有对各类罪行的赎死之法。

每年以金赎死、以缣赎死者不计其数。

可实际上,这种宽容对待刑徒的方法,并不能真正改变这些人的做派,也丝毫没有让犯罪违例之事有所减少。甚至还有人专门赶在平均一年就有一次的大赦之前犯案。

要不是因为黄巾之乱中的俘虏被充作戍边,度辽将军营与护乌桓校尉营中可能都没有几个刑徒。

这种宽宥的法令制度,做出改变的时间宜早不宜迟。

写下了《四民月令》的崔寔,在他的另一本更出名的著作《政论》中提到:夫兵革国之大事,宜特留意,重其法罚,敢有巧诈辄行之辈,罪勿以赦赎除,则吏敬其职,工慎其业。①

这句话也成为了乔琰用来引用的说辞。

故而在她上表之中所说的第一句话就是“大赦,权时之宜,非常典也。”



大赦是权宜之计,赎死也同样是权宜之计。

天子刚登基的大赦天下也就罢了,但在随后的数年中她并不建议再出现此事。

虽不能叫做严刑峻法,但越是动乱之年也越需要框定规矩。

将《刑名》一则提前,并对刑罚做出对应的标准划定,正是乔琰赶在农耕忙碌之前提出的诉求。

刘虞的贤德之名,必定会让相应的律法推行,只要没有超过一个度,就要相对来说容易得多。

起码要比乔琰自己提出此法的推行容易。

至于度是什么?

在乔琰给刘虞的奏表中写道,文景时期所提出的废除肉刑,当年如此,今时也如此,此为绝不能倒退回去的东西,肉刑的耻辱性特质,实为旧日陋习。

那何为这新明确的五刑?

便是将罪行按照轻重,划分为笞、杖、徒、流、死五条。③

之所以取五这个数目,乃是因为昔年汉章帝在位时期,班固在《白虎通》中写道,刑法以五为数,正对应了五行,虽然在汉律中没有明确的五刑之名,但现在可以有了。

不过在对罪行的具体框定中,可以应对当今时局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不必过分从严。④

至于在细则上的划定,可以令专擅此道的贤才进行制定。

这封奏表详细到了明确的五刑划分也就算了,连实行此事的人才都已在其中做出了推荐。

这让接到这封奏表的刘虞很难不怀疑,乔琰是不是还只是在并州做州牧的时候,就已经考虑到这件事了。

不过这个时候问这种问题显然没什么意义。

刘虞听着乔琰已说到了推荐执行此细则框定的人。

崔寔的侄子崔钧。

陈纪的儿子陈群。

荀爽的侄子荀悦。

前两人都已身在长安,唯独第三者尚在隐居状态。

但她与荀攸和荀彧都打听过此人,此一人都对他推崇备至,且提到他对刑法与时弊都自有一套自己的见解,这样的人正适合参与到此事之中。

乔琰又道:“不行大赦,

严禁赎死赎罪,

并非要以峻法治世。若能让三州之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便无所谓大赦之说。民若能安泰度日,吃饱穿暖,何必冒死触犯刑律。”

“故而法令细则推陈出新的同时,关中的民生治理也需跟上脚步。距离春耕尚有三月,正是分发良种,教导耕作,发展民生之时。两项并进,就并非仓促决断的取祸之道。”

这项农耕推进的任务,执行者依然是程昱、国渊和田畴。

程昱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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