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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章 第二次日俄战争八(2 / 3)

定的,后藤新平这里就是要在华夏的东北通过以发展经济力量的方法,来达到增强军事实力的目的,而不是**裸地去加强军事力量。

其实在他的“文装的武备”统治策略中还有另外一种含义,就是要把其在台湾所施行的惯用手段“王道与霸道”更好地运用于满铁的施政管理之中。

1898年,后藤新平出任台湾总督府民政长官后,他首先废除了前任总督乃木希典的“三段警备”的统治模式,排除军队对地方治安的管理,加强警察的势力,以强化地方治安。台湾的“警察政治”是由后藤新平所创立的一种渗透于民间,而无孔不入、无处不在的统治形式。以至当时当地的民众对警察的恐惧达到谈虎色变的程度。更有哭嚎的孩子一听到“警察”二字,便会立即止声而泣。

1898年8月,后藤新平颁布了“保甲条例”,从而把始于明朝末年郑氏政权时代,清朝初年奠定基础的保甲制度,进一步给予了强化。

保甲编组以户为单位,设户长;十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各保就该管区域内原有乡镇界址编定,或并合数乡镇为一保,但不得分割本乡镇一部编入他乡镇之保。大乡镇得编组为若干保,设保长联合办公处,由保长互推一人为主任。户长基本由家长充任,保甲长名义上由保甲内各户长、甲长公推,但县长查明不能“胜任”,或认为有更换必要时,得令原公推人另行改推。户长须一律签名加盟于保甲规约,并联合甲内户长共具联保连坐切结,声明如有“为匪通匪纵匪”情事,联保各户,实行连坐。

连坐也即是一人犯法,其家属亲友邻里等连带受处罚。一人造反或者是违反了日本人订的殖民地法律,就要处罚一甲的人,而如果一甲的人都造反或者违反殖民地法律,那么就要处罚一保的人。而日本人的处罚一般都是直接处死。

在这个条例中,加强了警察的管理作用,突出了当地居民之间的连带责任。使之能够相互监视,相互告密等。后藤新平的这个保甲制度的实行,对维持台湾的地方社会治安发挥了强大的威力。

在同年11月,后藤新平又颁发了“匪徒刑法令”。有人在评论这部法令时说,其“有如秋霜烈日”。自后藤新平就任总督府民政长官始至1902年短短的5年间,在这部法令下被处死的台湾民众就有33000多人,该数字超过当时台湾总人口的百分之一。

后藤新平一方面对台湾的民众实施苛酷的鞭挞,但在另一方面又施以怀柔政策,以所谓的“治台三策”为幌子,玩耍猫哭老鼠的伎俩,处心积虑地推行帝~国~主~义的殖民统治政策。

所谓的“治台三策”就是:台湾人怕死,要用高压手段威吓(在日本统治台湾50年期间,屠杀台湾人有40万之多,也有报道说65万)。台湾人爱钱,可以用小钱利用。台湾人爱面子,可以用虚名笼络。

后藤新平以“渐进同化”为目标,大力推行统一台湾的币制,以促进金融与商业的流通;同时还推动各种交通运输企业及铁路、海港、公路等交通设施的建设;开发水利与火利发电厂,从而奠定了台湾发展工业的动力基础;他还在台湾原本就有良好基础的蔗糖业中,引进新式制糖技术、经营模式以及大量资本,促使台湾的蔗糖和稻米产业有了很快的发展。

后藤新平作为一位殖民地的经营开发者,其出发点自然是不会为殖民地的民众谋取社会福利的。相反这些开发却带有强烈的剥削压迫和掠夺的性质。比如他所竭力建设的阿里山登山铁路的开发,其实就是着眼于丰饶的森林资源;而大量的日本国内资本大量流向台湾的蔗糖业,则使得台湾本土的糖商与蔗农受尽了盘剥。

儿玉源太郎虽然是这一阶段的台湾总督,但他又于1900年12月兼任了伊藤博文内阁中的陆军大臣;1903年7月出任桂太郎内阁的内务大臣;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后,又即任满洲军总参谋长。因此,有“缺席总督”的称谓。从1898年至1906年的8年间,在台湾地区积极推行日本殖民统治政治的魁手就是时任民政长官的后藤新平。由于其所谓的政绩,获得了“殖民地经营家”的称谓。1903年8月成为贵族院议员,1906年封男爵,立铜像以旌其功。

后藤新平从一个殖民扩张主义者的立场出发,认为“帝国的殖民政策就是霸道”,就必须是以强硬的手段来加以推行和实施;但同时又应不失适宜地推行“王道”。所谓“王道”,就是要通过以“发展经济、学术、教育、卫生等”,达到“建设一个广义的文明社会”。后藤新平也正是妄想通过这些具体的措施来达到笼络人心,磨灭华夏人民的民族精神,“使之皈依帝国”。

这里的“王道”只是一种手段,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而“霸道”才是根本的目的。就是要把满铁所能

(本章未完,请翻页)达到的区域,统统地变成日本的属地。正是在这种“文装的武备”的思想指导下,满铁建立了一系列的科技、文教、卫生设施。开办大量的学校,大肆进行殖民主义的奴化教育,企图为日后长期殖民统治培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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