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为作案目标,目的明确,就是为了报复政法机关对他们曾有的惩处,而且据他们事后交代,也是为了扬名立万,这种预谋的性质十分恶劣,公然对抗政法机关,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予以严惩!”
“而且他们在制服了康明江以后,因为搜刮不出自己期望的钱财,不顾其和家人的苦苦哀求,多次对康明江进行惨无人道的殴打,最后还用刀砍威逼,而在确实发现无法再抢到更多的钱财以后,他们不仅没有收手放人,反而为了泄愤,用匕首对康明江进行了多次捅刺!”
“尤其令人发指的是,在第一次捅刺之后,彭超与马国荣还为了泄愤,对昏迷中的康明江连刺两刀,请注意这时他们的逼供已经结束,捅刺这两下既不是为了制止反抗,也不是为了索要财物,纯粹是对生命的漠视,因为马国荣和彭超在事后供述,他们是知道刀砍与捅刺对人体伤害的区别的!”
“还不止如此,根据供述,马斌等人在逃跑的时候,对于敢于制止他们的法警,悍然用刀连刺对方胸膛两刀,事后还抱怨出手重了可能会出人命,说明他们知道这样的后果,依旧放任其发生,所以认为这是故意杀人罪,也是有依据的。”
“在最后,他们知道警方布下了天罗地网,此时他们不知道悔罪,反而混在长途大巴车上,试图劫持人质逃避制裁。所以说,他们当时怎么不悔罪呢?”
面对唐晓娴的伶牙俐齿,纵然是徐喆这么个以死磕见长的讼棍,也有些瞠目结舌不知道该如何辩解。
他搜肠刮肚想了半天,才支吾地说道:“我认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之所以有预谋,主要是他们都是年轻人,有好奇和炫耀的心理,觉得抢劫检察院家属楼能出风头。这点请法庭酌情考虑。”
对此唐晓娴冷笑道:“辩护人干脆说他们是孩子好了,马斌等四人全部都已经成年,除了于强刚刚18岁以外,其他都是20岁以上,说他们年轻冲动,恐怕有些勉强吧。”
对此徐喆只能说道:“20岁也刚刚出了少年这个范畴,还是青年嘛!”
至于唐晓娴其他的控诉,徐喆也振振有词:“我认为他们对被害人康明江和法警的捅刺,属于在抢劫的时候由于惊恐和高度紧张造成的激情犯罪,犯罪的时候没有全部的自我掌控能力。”
江宫平听了都撇嘴想到,你咋不说他们都是精神病人呢?
“而且他们对法警的伤害以及后面的预谋劫持乘客,也是为了求生,这是情有可原的。”这句话更是引起了旁观席的哄笑和笑骂。
唐晓娴和徐喆又唇枪舌剑了一番以后,江宫平宣布道:“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
唐晓娴自然是老调重弹:依据华夏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抢劫罪,有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等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马斌等四人犯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请合议庭结合全案情节,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依法按照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予以严惩。”
“检方认为,马斌在本次犯罪的预谋和实施过程中,是策划者、领导者和组织实施者,属于团伙主犯,且系再犯累犯,应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绑架罪(未遂)判处死刑,”
“彭超和马国荣系犯罪团伙重要成员,同时在抢劫的过程中,明知刀刺的后果,依旧对没有反抗能力并且已经被搜刮一空的受害人康明江连刺两下用以泄愤,在逃跑的过程中还对法警进行伤害,罪行十分严重,并且没有悔罪认罪表现,且系再犯累犯,依法应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未遂)判处死刑!”
“于强在马斌犯罪团伙中居于次要位置,虽系再犯累犯,但是有被马斌等人蛊惑的因素在内,同时其在犯罪事实中多次有替受害人求情的表现,并且多次劝阻马斌等人的暴虐行为,在被捕以后能首先主动交代犯罪实施,积极表现出赔偿意向,悔罪认罪态度明显,建议合议庭酌情以抢劫罪从宽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徐喆对此只能硬着头皮说道:“审判长,审判员,公民陪审员,我认为被告四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激情犯罪,并非完全能控制的表现,并且他们当庭表示悔过,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理。”
接下来就是马斌四人的最后陈述了,徐喆在他们上来的时候,还刻意的说道:“马斌,你们四人要做最后陈述,请你们一定要表现出你们的诚意和悔过出来。”
这句话让大家都为之侧目。
马斌第一个发言,他声泪俱下的表示自己因为年少无知,好狠斗勇,犯下了重大的罪行,对此不胜悔恨,希望能得到从宽处理。
彭超马国荣和于强自然也是如此表示。
这时江宫平原本应该宣布庭审结束的,他却意味深长的问了一句:“四被告你们的陈述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