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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科举制度(2 / 6)

为第一、二甲为进士及第,第三、四甲为进士出身,第五甲为同进士出身。

太宗末年起连停科举五年,真宗初又连续举行三年,后行间年一举,以后又渐行间隔二年一举,但还不是定制,所有停举年都要下诏“权停贡举”。英宗治平三年(1066),“诏礼部贡院,今后每三年一开科场”,确定了“三年大比”的制度,为后世所沿袭。同时针对每次考试录取人数增多,诸科人数较进士更多,而“冗官”也日益严重的情况,规定进士以皇祐四年(1052)录取数的四分之三为额,“进士以三百人为额,明经诸科不得过进士之数”③。熙宁科举改革以后科举“省试”原以诗赋为第一场,论为第二场,策为第三场,帖经为第四场;仁宗时改为第一场试策,第二场试论,第三场试诗、赋,第四场试帖经、墨义,顺序虽有所调整,但诗、赋和帖经、墨义仍是必考的科目。

王安石积极倡导科举以经义取士,并把《孟子》列为考试科目之一,以改变“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的状况。他把改革科举看成是“一道德”,即统一思想,造就改革派人材的主要途径。熙宁四年(1071)二月,王安石在所拟改革科举的中书札子中,认为:“古之取士,皆本学校,道德一于上,习俗成于下,其人材皆足以有为于世。”因此他提出“宜先除去声病偶对之文,使学者得以专意经义”。“贡举新制”规定,应举人不再考试诗赋、帖经、墨义之类,而以《诗》、《书》、《易》、《周礼》、《礼记》为本经;《论语》、《孟子》为兼经。第一场选考本经中的一经,第二场考兼经,都要“务通义理,不须尽用注疏”;第三场考论;第四场考时务策。同时废罢明经诸科,另设明法科,凡是原先应试明经诸科,而又“不能改试进士”科的,考明法科,“试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中格即取”①。新的明法科,时称新科明法。

② 《资治通鉴》卷204,天授元年二月辛酉。

③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开宝六年三月辛酉。

科举考试依据的是儒家经典,但是注释不一,还不能达到统一思想的目的。王安石创立的“新学”派,是新兴的“宋学”中体系相对完整的学派。宋神宗对王安石说:“今谈经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著经,其以颁行,使学者归一。”①以王安石为首的改革派以“新学”派的观点撰注《诗义》、《书义》、《周礼义》,合称《三经新义》,于熙宁八年颁布学校,作为教科书。此后,《三经新义》成为科举考试的依据,以此选拔拥护改革的官员。元祐时,新学派遭到打击,但理学派、蜀学派,都还是小学派而未受到重视,只提出“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学(《三经新义》),令天下学官讲解”,并不得引用王安石的《字说》,而要求用“诸家之说”,以及考试“添诗赋”,但没有恢复帖经、墨义,曾分设经义、诗赋两科,后改为第一场试本经义及《论语》或《孟子》,第二场试诗、赋,第三场试论,第四场试子、史、时务策①。绍圣以后,又废试诗赋,“新学”学说又受到重视。崇宁四年(1105)规定,由学校“三舍法”贡士,而罢诸州府发解(解试)及礼部贡院试(省试),直接参加殿试,大观三年(1109)科举考试只有殿试,遂无“省元”而有“上舍魁首”,殿试首名仍称状元。宣和六年(1124),又恢复“省试”(礼部贡院试)。

南宋建炎及绍兴初年,因战乱而未举行“省试”,改行“类省试”,故无“省元”而只有“状元”。北宋时第二、三名俗称榜眼;南宋时俗称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

绍兴末年以前,科举虽仍以“新学”学说解释经义为主。但“理学”在秦桧、赵鼎扶植下,在科举考试中也逐渐得势。高宗末孝宗初,“理学”遂与“新学”并为显学,科举中随权臣及主考官的倾向而变化,宁宗中期以后,理学派在科举中逐渐占优势,至理宗淳祐元年(1241)后,理学成为统治思想,新学、蜀学在科举中遂完全被排斥。

为防止在科举考试中作弊,淳化三年(992)殿试,首先实行“糊名(封弥)考校”,考官受命后不回家,直接赴贡院以避请托,后成为惯例。景德四年(1007)开始,“省试”也实行糊名考校。大中祥符八年(1015)开始,又设誊录院,考卷经誊录后再送考官,以防止考生在考卷上以“点污”形式与考官通同作弊。考官亲属历来另行考试,称为“别头试”,以防止考官偏袒其亲属;景祐四年(1037)起,诸路“解试”(乡贡)也实行别头试,而首都开封府及国子监别头试的封弥、誊录,则实行“省试”的制度,以及实行其他防止考试、阅卷作弊的措施,北宋及南宋中期以前,情况大体较好。理学在科举中日渐占优势之时,正是南宋日益腐败之日,科举中的奸弊也日益增多。嘉定十六年(1223)时,“伪冒滋长,摭取其优,凡十二事陈之,曰门关、曰纳卷、曰内外通传、曰全身代名、曰换卷首?纳白卷、曰吊卷..”等。史称:“至理宗朝,奸弊愈滋”,“所取之士既不精,数年之后,复俾之主文(任考官),是非颠倒逾甚,时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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