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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金融武器(3 / 3)

易这块大肥肉,荷兰的金融资本同样对华美试图在欧洲单方面推行另一套票证结算模式表示警惕。

交涉一直持续到1641年秋季,荷兰方面希望“大西洋贸易国际票证结算中心”干脆就在阿姆斯特丹,理由是荷兰本地的货币供应稳定,而阿姆斯特丹银行则能够提供最佳的担保和承兑服务。

在华美看来,虽然阿姆斯特丹银行的资本更足,但“战场主动权”不能就这样交到荷兰的手上。国内数家私立银行也不愿意票证贴现的庞大利息利润单方面被荷兰人赚走,强烈要求结算中心设置在海州青城市,并由两国指定的若干银行共同承接大西洋贸易的国际票证贴现结算业务。

最终,在1641年的11月1日的新一轮谈判中,华美和荷兰达成了一致妥协。未来一年内,亚速尔英雄港将成为新的大西洋贸易国际票证结算中心的设置地。华美以国有大西洋银行为主导,外加国内数家大型私营银行,联合成立“亚特兰蒂斯银行”,接手由国家管控的跨大西洋进出口贸易国际票证结算业务,并在曼城、青城、百慕大海外领以及加勒比海外州蝴蝶岛双子港设置分支机构。

相对应的,荷兰的阿姆斯特丹银行也成为这个新的国际票证结算中心的第二家、也是唯一的一家欧洲银行,同时在阿姆斯特丹和亚速尔开展欧洲对华美贸易的票证贴现结算业务。

华美亚特兰蒂斯银行开具的票证,可以在阿姆斯特丹银行结算,反之亦然。双方都分享这种银行票证贴现的业务利润,并以严格足值的货币完成所有贸易结算,具体的业务细则还进行了更细致的定义,以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虽然华美和荷兰都没有达到独霸的目的,甚至华美让出的利益份额还更多一些,但对于华美来讲,至少已经朝未来建立自己的金融霸权迈进了里程碑的一步,也是解决不可阻挡的历史大麻烦的唯一方法。

大西洋贸易国际票证结算中心的开业还要等一年,但华美国内已经迫不及待地进行了又一轮金融制度的改革调整。

1641年11月4日周一,《曼城周报》、《北美时报》以及《曼城金融报》等主要国内报纸都刊登了《国家银行法》修正案的内容。国内银行贷款年利率首次法定限制在最高8%的水平,而之前普遍高达12%以上的华美国内银行贷款利率将在1642年1月1日正式取缔。

银行贷款利率的降低,以及更加广泛的国内银行信用票证等记账货币的使用,可以用更廉价的手段推动货币流通,也使更多的资金能够用于工商业发展。

这是历史上几十年后的英格兰银行作出的最英明决策,更是华美经济发展到现在水到渠成能够直接套用的结果。对普通国民而言,银行存款利率跟着下调,也能变相遏制储蓄行为,促使国民手中的货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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