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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8章】乐活(3 / 6)

但遗嘱上明明白白地写着:“由他的妻子杨老太继承。”也就是只有他母亲才是合法的继承人。可母亲一直生活在姐姐家,怎样通过母亲才能享受到这笔遗产?

后在“明白人”的指点下,他才矛塞顿开。他赶紧把老母亲从姐姐家接回到小胡村自己的家中,这样他就掌握了遗产继承的主动权。

可是。纸总是不会包住火的!

何况这是个的50多年没有音信,有了音信并带来两万美元遗产的爆炸新闻!

就在杨旭生接回老母到家不到一刻钟,他姐姐杨旭霞就急匆匆地赶到了小胡村的娘家。姐弟俩人的吵闹声惊动了四邻百姓,他们纷纷跑来看热闹。起初杨旭霞的要求并不高,只是希望杨旭生看在她侍候老母亲28年的份上。能在遗产中分给她一小部分,作为她继续侍候老母亲的资金来源。可当时杨旭生早已被2万美元的巨款冲昏了头脑,当即回绝了姐姐。杨旭霞在自己的要求被完全拒绝后,一气之下当天就跑到了岸江人民法院状告了弟弟杨旭生,并请求法院冻结遗产。法院受理后深感这个涉外遗产案子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案,很快起动了一定的法律程序,迅速冻结这笔遗产资金。被告杨旭生拿在手的仅仅是一张“空白”的汇款单。

法院感到案情重大,直接报告到会和法委。领导马上给予批示:调查清楚,慎重处理!

法院立刻组织了专案调查小组。进入当事人的村和家庭进行了周密详细的调查取证。调查结果显示:小胡村杨老太确系遗嘱人杨某的妻子,时年80岁,是原告、被告的生母。其丈夫杨某早在50年前与他人结伙到海外谋生,一直音信皆无,杨老太只身抚养一对儿女长大成人。现户口所在地是小胡村。杨老太在28年前因高血压引起中风偏痪,常年卧床不起,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原告杨旭霞当时考虑到被告杨旭生没有结婚,不方便料理老人。主动把老人接到自己家中侍候,并一直坚持到现在。被告杨旭生结婚后也曾把杨老太家中照顾。但每年不超过三次,每次不超过五天,但每年为老人提供粮食二百多斤。

事实上杨老太近三十年来基本上定居在原告杨旭霞家中,老人的生活费、医药费几乎全部由原告杨旭霞负担。针对调查结果,法院对案情进行了广泛探讨,通过合议决定对双方进行调解:

一、杨老太是遗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遗嘱中的全部财产(已折合现金2万美元)理应由杨老太依法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

二、鉴于杨老太目前已完全丧失了对遗产的处理能力和行为能力,失去了正常的语言表达能力。建议遗产应由原告、被告双方代行管理,但不得违背遗嘱精神和继承人的意志。双方各代管遗产50%,即每人1万美元。

三、从文书下达之日起,杨老太由原告、被告双方轮流接回家中赡养,一方一月,从被告方开始。

四、杨老太今后的一切生活费、医疗费及所有开支(包括以后的丧葬费)均由双方平均分摊。双方如无异议,本调解书从某年某月某日执行。

法院调解书公布后,本以为双方都能接受,没想到双方同是时提出反对。

被告辩解称:第一顺序继承人杨老太的户籍所在地在被告方,即,在小胡村。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告是一个家庭整体,被告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杨老太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杨老太合法的遗产理应全部由被告代行管理。并同意从此负担杨老太的一切费用,为老人养老送终。

被告当时还表明态度:鉴于原告多年来在赡养老人即第一顺序继承人方面,付出了一定的劳动,负担了部分生活医药费用。被告同意将遗产中的20%。折合4000美元交给原告代行管理,并且在不违背继承人意志的前提下,可作为原告的经济补偿。

原告辩解称:第一顺序继承人杨老太中风瘫痪后,已经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自某年某月某日一直在原告家居住。长达28年之久。期间杨老太的所有生活、医药费的开支几乎全部由原告承担。原告是实际意义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杨老太的监护人。也理应成为全部遗产的实际代管人。原告将继续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负担一切费用,直至为老人养老送终,被告可以拥有探视老人的权力。原告也同时相信。法理的精神应该充分体现社会公德、公平正义,维护实际。

原告也表明了自己的态度:鉴于与原告是一奶同胞的亲姐弟关系,原告在不违背继承人意志的前提下,原意将遗产中的20%即4000美元交于被告代管。

双方在辩解中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都说明了替第一顺序继承人杨老太代管遗产的正当理由。调解无效,双方进入到判决程序。

这件本身就具备轰动效应的涉外遗产纠纷案,在调解失败后更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成为上至“达官贵人”,下至黎民百姓茶余饭后的话题,成为全不公开而公开审理的案件。司法机关也面临着严峻的社会舆论的挑战。

杨旭生从法院回家后情绪很坏,越想越觉得窝囊:本来已经到口的馅饼,不曾想被半路杀出的“程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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