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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病兵身死者,究其迟误之人以军法。
而且对于野战医疗救护和战伤平定,朱载坖也和杨博、霍冀、万密斋、徐伟等人商量了一套详细的办法:凡弓箭伤系致命处为一等,虽重不开超等,被中三箭以上,虽轻亦开一等;中二箭者,虽轻不开三等。凡在手足间为二等,箭入不深,再轻者为三等,再轻者四等。致其刀伤当面者为超等;伤手是重者为一等,轻者为二等、三等止。
这些战伤的评定和战后的奖赏抚恤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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